●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且进行了交易,就可以认定贩卖物品的毒品性质。至于贩卖的是否真的为毒品,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 ●在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应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毒品交易方的证人证言能否相互印证。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是证据链条中最关键的证据,不仅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更决定了罪名的认定以及量刑的幅度,因此毒品的查获与否往往成为认定
摘要从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角度看,被告人获得庭前阅卷权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但从有效追诉犯罪的角度看,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却可能带来诸如翻供、串供、提供虚假陈述等一系列消极的后果。要真正解决被告人的庭前阅卷权问题,需要对被告人的双重诉讼角色做出重新调整。具体说来,被告人的"辩护者"角色应当得到强化,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角色则要逐步得到弱化。唯有如此,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被告人
摘要数字时代,新兴技术与刑事侦查紧密结合,在提高了案件侦破率和侦查效能的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干预程度。加强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既有利于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保障司法人权,也与刑事正当程序要求契合。检视我国刑事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主要围绕个人通信信息与个人隐私信息展开,遵循隐私权保护逻辑,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自我规制与积极保障,侧重规制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为推动我国
摘要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重大损失便成为该罪亟需厘清的个罪要素。由于客观处罚条件说、情节要素说均存在缺陷,应将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归属于构成要件结果要素,这既符合我国的处罚模式,也与当前刑法规定和该罪的保护法益相匹配。不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抑或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忽视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未结合保护法益认定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时间节点认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兼具治罪与治理的双重功能。程序的治罪功能是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惩罚犯罪行为人。目前,治罪功能仍是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核心,但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轻罪时代,以治罪功能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轻罪的犯罪控制效果不佳,还容易引发刑罚溢出等风险。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功能中心应当转向治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治理功能以犯罪行为人为治理对象,既治理引发犯罪的道德层面因素,又治理引发犯罪的社会结构性
摘要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普通发票管理秩序,国家税款仅是随机法益。虚开发票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应作为该罪共犯行为论处。虚开行为的实质是发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信息不符。伪造的发票也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对象。行为人虚开发票后又出售的,按照牵连犯原理而非法条竞合原理处理。行为人对发票性质存在错误认识而虚开或出售的,应根据事实认识错误原理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