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死刑适用标准是刑法教义学关注的热点领域,当法学家以理性的死刑观建构死刑之适用标准,并以此来关照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时,必然会产生理性的死刑观与现实的死刑观之间的冲突:理性的死刑观以司法上废除死刑为基本目标,主张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坚持不杀,为此,刑法教义学建构起一个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现实的死刑观则可能基于政治抉择、社会效果、民意等考量,而在可杀与不可杀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慎杀。刑法教
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脱节,正确激活与依法行使防卫权已然是当前司法政策的一大痛点。在妥善解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纠葛中,要从防卫权优先的基本立场出发,树立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立场与价值取向,适度放宽防卫限度,对防卫过当予以必要的包容;也要从正与恶的对立、合法与不法的制衡角度,立足防卫的正当性透析防卫过当的边界所在。在规范层面,要敢于破除唯结果论等司法误区,立足于主客观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规定的具体化,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实务部门办案中必须遵循的操作规则。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演变与适用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日益凸显。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诉讼活动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职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仅是将公安机关移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构建良好司法生态,切实落实人权保障、审慎用权的要求,而依法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抓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逐渐完善,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办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以及具体机制设计不够成熟等因素,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监督与救济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影响该制度在实践中充分发挥预期效果。 羁押
在笔者办理的陈某某等兄弟涉黑案中,广东省公安厅指定揭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揭阳市公安局又二次指定了揭西县公安机关承办。揭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过程中,揭阳市公安局仍大量参与了案件的侦办工作。同时,本案中各被告人在送看守所前的讯问均发生在揭西县公安局的下辖派出所内。根据发布的公告,该案在立案之初的案由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三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一起故意重伤事实、多起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事
一、引言 根据韦尔策尔(Welzel)的意见,将犯罪划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素的做法,是最近两到三代人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教义学进步。[1]在当今的德国刑法学中,尽管批判的声音[2]正在增多,但独立于责任之外的不法这一犯罪论的范畴仍一如既往地享有广泛的认同:耶赛克(Jescheck)和魏根特(Weigend)将不法与责任的区分称为犯罪论的核心[3];许乃曼(Schunemann)则认为,该区分属于这样一类教义学知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