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基于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从法理上分类,德国的刑事证明形式分为严格形式证明和酌情形式证明,前者为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要证明方式,后者则被用于非正式审理程序、庭外程序等由法官进行裁量的领域。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4(2)条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搜集与涉案事实相关的证据并采用能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明方法,以查明案情。因此,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于控辩双方。当
摘要统计表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数额大、持续性强、频度高、危害大,是腐败犯罪治理的重点,对国家反腐败斗争全局意义重大。仅靠加大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刑事规制力度,难以达到遏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相关治理必须着眼于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促成机制展 开。民营企业家向谁行贿、行贿多少,取决于行贿对象手中权力的性质及大小,权力依赖型的 企业生存模式是民营企业家行贿犯罪的内在动因。与腐败权力的深度绑定能为此
针对金融机构委托理财领域出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作为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自本罪设立以来,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不高,但仍存在诸多值得探讨之处。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表明本罪主体必须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但条文采取列举+概括的罪状表述,也为本罪主
检察官司法是相对于独立的法官司法而言的,其核心特征是享受公诉权的检察官事实上决定刑事案件的结局。从比较法上看,检察官司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日本的检察官主导模式,另一种是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检察官审判模式。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功能上赋予了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其实质是中国版的检察官司法,蕴藏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置实质上提供了罪轻辩护空间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罪的基础上多加了协助二字,由此可以看出该罪主要规制的是帮助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既然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于帮助组织卖淫活动的行为人就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进行认定和处罚。而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予以规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考量。在这里,笔者不禁思考: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该罪名的设
摘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证券领域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这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证券交易技术蓬勃发展,利用高频交易等算法优势进行证券操纵的行为也日益增多。高频交易下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刑法定性差异化、操纵行为入罪标准复杂化、主观认定客观化等现实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