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启凤非法经营案——无证经营非专卖、限制买卖商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
经济分析方法的融入对于证据法学有所助益,然而当其被应用于刑事证明标准时,应当对此保持警惕。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以清晰界定证明标准为出发点,摒弃了发现真相的道德义务,转向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政策目标,简称社会福利论。这一理论以冤纵比为立论前提、以预期效用模型为基本结构、以威慑效用为核心要素,将证明标准的界定与判断改造为福利权衡问题。社会福利论不仅存在内部的结构性缺陷,同时面临来自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外
摘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
摘要面对从以自然犯治理为依归,向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的刑事治理对象及其核心领域的深刻变化,唯有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与其前置部门法的规范关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理念,重塑行刑衔接的刑事规范体系,再造合作诉讼的刑事程序模式,创新三审合一的刑事审判机制,刑事治理体系才能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科学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行政犯; 行刑衔接; 合作诉
摘要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
在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常常存在行为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积极与被害人和解的意愿,但却因难以与被害人一方的诉求达成一致导致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在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悔罪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可以视情况考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保证金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