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等传统犯罪占比不断下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等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对专业性极强的财会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难题之一。在此背景下,安徽省黟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操震撰写的《常见经济犯罪财会证据审查实务指引》一书,围绕财会证据审查中的难点问题,从财会证据的常见类型、审查要点以及实务运用进行系统研究,为
摘要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单位型"非法集资犯罪有"去单位犯罪化"的趋势。对识别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应当坚持以"团体利益冲突说"为基础进行判断。对于认定了单位犯罪的案件,在确定自然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其所经办业务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联程度确定其责任大小;对于没有认定单位犯罪的,在确定自然人共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警惕将行为人在原单位的任职简单等同于共犯责任大小的认定。关键词:非法集资 单位犯罪 非法
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法律规定整体上较为粗疏简略,对诸如主要犯罪地的判断标准、协商管辖及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并案管辖机关的确定原则等均语焉不详。而且,这些规定存在既相互重合又相互抵触等弊端,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治理网络犯罪效果的一大瓶颈。尤为严重的是,现有规定为公安机关处理网络犯罪竞合管辖及牵连管辖问题所赋予的行政裁量权有余而设置的外部制约机制不足,导致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的明确性要求和第四款适用的
□司法人员应当以具体法益为指导,根据刑法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刑事违法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讨论不同类型行为刑事违法性判断规则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型问题的争议焦点,予以针对性回应。在法秩序统一性指导下,立足动态法益保护,对个案中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作出开放性的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日趋成熟,既涉及刑事犯罪,又牵涉前置法问题的情形越来越多,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民商
一、引言随着针对和通过网络犯罪的增加,传统线下犯罪的网络化,以及纯正线下犯罪必有电子留痕,对手机、电脑、硬盘、优盘、云盘和网络上的文档、图片、视频、邮件、邮箱、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讯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录信息、行程轨迹信息、设备信息、APP应用程序及信息、日志信息、注册表、操作系统及信息等数字化形式生成、存储和传输的文件的取证和查验,在刑事案件中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这里结合自己近三年的专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