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中明知的规定颇受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洗钱罪中明知规定的删除使得自洗钱行为入罪,同时涉及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及证明标准的理解,但具体如何理解这一立法修改在理论上存在分歧,有必要予以探讨。 一、理论认识分歧 目前理论和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可称之为降低论,认为删除明知规定降低了洗钱罪的主观证明标准。其一,明知代表着一种较高的认识程度与证明标准,删除明知规
摘要当前,法益恢复现象的概念运用比较混乱、尚未形成规范的话语体系,出罪化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体系地位模糊不清。将法益恢复现象中的前行为限制在轻微罪行、将侵害法益限制在特定法益的观点并不完全妥当。法益恢复现象出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报应刑和预防刑的缺失,而违法性减轻说违法性消除说混淆了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节点,引发了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法益保护的可逆性路径恢复性制裁的法理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
摘要虚拟货币是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在虚拟货币相关犯罪频发的背景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就成为刑法适用的基础性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地位。虚拟货币具有双重属性:计算机数据是其物理属性,财产是其本质属性。虚拟货币可以解释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以计算机犯罪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根据财产属性和行为方式选择适用不同的财产犯罪罪名
内容提要:着眼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在罪过认定上的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中大量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认定的现实需求出发,肯定污染环境罪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根据污染环境罪法定犯的特质,提出从规范违反的共同性解释共同犯罪成立的罪过要求与意思联络程度,确立共同犯罪成立基础,并以规范义务限缩共犯成立范围,避免因共犯成立范围的扩大导致对单纯业务行为甚至基层人员的苛责。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规范性归责目次
引言感谢曹佳博士、陈晓勇检察员的授权,原文发表于《中国司法鉴定》2022年第4期,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概念维度与评价范式构成了科学证据问题的两个基础层面。前者属于本体论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科学证据是什么?后者属于认识论问题,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评价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在锚定概念内涵的前提下,对科学证据所作之评价才值得信赖。透过法学与哲学的双重视域,科学证据的概念分为三重维度,即科
摘要基于不同的功能设定,定型说目的行为论事前判断说事后判断说对实行行为的内涵采用不同的解释,但也带来了此概念用语的混乱。定型说认为,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毫无逻辑,还因缺乏对实质危险性的判断,可能对实行着手的认定得出不妥当的结论。目的行为论则试图从实质角度理解实行行为,但其可能使得对间接正犯和共谋共同正犯的判断存在问题,而且也无法反映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规范违反性差异,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