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毒品立法的双轨制导致毒品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概念上的混乱,两者在自然属性上并无差异,用途是否为医疗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认定医疗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罪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仍有适用非法经营罪的空间,需结合情理和法理,审慎定罪量刑。关键词: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品 医疗目的 非法经营
□2017年刑法财产剥夺改革成为德国关于涉案财产处置的一次重要改革。德国刑法典关于犯罪所得没收制度的新规,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完善等,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旧法的立法漏洞,简化明晰了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由于赋予该制度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效力,将财产剥夺作为打击犯罪的常规手段,从而压缩了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进一步统一了司法适用的标准。 涉案财产处置是各国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
内容提要通过对296份故意杀人罪名的死刑复核裁定书的分析表明,在具体的死刑适用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犯罪客观方面的因素比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更大。通过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比较,犯罪导致的死亡人数对死刑结果有显著影响,而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通常被综合考虑。部分案件中,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对死刑结果有影响。在政策层面,案件性质与
□法律体系是理性范畴的产物,而社会效果还涉及传统文化、风俗民情等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固然是司法认定中必须考量的要素,但也要与理性范畴体系做好衔接,运用理性范畴中的概念、术语将这些社会因素体现出来,使之融入理性范畴体系。 □司法解释中的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药品的行为确有可能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但民间传统配方本身属于传统风俗,因而在犯罪论体系中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予以评价
作为长期研究电子证据法的学者,我最近从两则消息中产生了专业联想:一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迎来第三次修正,要改的条款较多,涉及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规则建设,称为大修;二是首届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在厦门拉开帷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0余人组队参加比赛,市场监管条线致力于培养电子取证尖兵的大幕被拉开。两件事分别归属于立法或执法领域,但指向了共同的事物——行政执法中的电子取证(
法律是社会需求的产物。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社会一般遵循这样的基本逻辑:人生而自由平等—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犯罪侵害了法益,刑罚旨在惩罚犯罪,保护法益,弘扬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但其以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为内容,导致对人格尊严的贬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罚并非单纯的善举,而是人类构建的一种悖论性制度。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刑法的存在必须有正当性根据,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