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分析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结合,使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转化为法律适用中的动态意义,为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知识材料。语言分析时应当在文本的上下文语境中、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循环中、在言外语境因素中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意义、动态意义,实现语言分析的解释论循环。有关正当防卫的权威判例体现了解释论循环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了语言分析的典范。法律的
摘要:依同一视论附加利益判断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已面临理论与实践危机,同时也与以组织体内部规范化治理作为单位责任减免依据的刑事合规实践存在龃龉,在实体法的个人认定路径和程序法的组织认定路径之间形成巨大鸿沟。组织体内部存在着个人意志向组织体意志跃进和组织体意志向个人意志嵌入的过程,传统个人路径的判断模式无法准确契合于组织体所具备的自在自为的理性。采取单位个人归责与单位组织归责的二元分离模式,在个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将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及对象明确规定为家庭成员,但由于家庭的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成员的概念亦处在变动之中。故而,对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理解,理论与实践均存在分歧,直接影响着该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区分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两类主体,以及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解释如何协调好与前置法的关系成为了问题。对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客观未遂论与主观未遂论的争论。前者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理解为发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而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则与这种危险无关。相反,主观未遂论则强调行为人的法敌对意思。对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明显偏向于主观未遂论。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往往具有可罚性,只是一般情况下较之于能犯未遂应当从轻处罚。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则旗帜鲜明地支持通说观点,理论与实
一、轻罪案件起诉的危害基于当前刑事司法流水线作业模式和法检重配合的现实,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极高,无罪判决数几乎可忽略不计。而有罪判决对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及子女,都会带来很不利的后果。第一,我国没有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被定罪耻辱将伴随终生。一日为贼,终生为盗将不可避免。第二,一旦被定罪,很多职业将不能从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将不能从事下述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
庭前的活干得太多了,延伸的职责越来越多,我们走得太远,有时候可能都忘了来时的路。这个来时的路是出庭公诉,公诉人公诉人就是从这来的。不仅仅是公诉人,检察官这个职业也是从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开始的,这是这份职业的本源,出庭公诉是检察官的根和魂。如果丢了根和魂,那一定会本末倒置。不仅离审判中心越来越远,也离我们的职业的原点越来越远,或者说越来越不像一个公诉人了。很多公诉人有多长时间没有好好出过一次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