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入数字时代,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中已然分叉出新的证据类型——大数据证据。基于不同的底层技术支撑,大数据证据与传统意义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着本质区别。但遗憾的是,学界与实务部门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潜在变化及其可能带来的证据制度变革。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保守地依附于传统证据类型的审查规则或印证结论。这种依附性证明力规则会带来诸多弊端:在事实查明方面,大数据证据真
摘要:统计数据表明,伴随着持续的社会转型,中国犯罪类型的结构呈现出危害公共安全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比重趋于增强的态势。究其原因,与公职懈怠、制度落空等治理漏洞不无关系。治理漏洞不仅有损于公共利益,而且忽视了相关群众的期待,易于动摇他们的道德信念,甚至会引发某些深感因治理漏洞而致自身利益受损者的强烈不满,从而发生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因此引发的犯罪也可谓是一种涉众失范型犯罪。制度规范对权力的控制
内容提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网络违法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范式,兼具帮助行为实行化的色彩。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上,应当通过目的行为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是否系行为人本人实施、手段行为的载体是否仅限于网络空间,以及手段行为是否具备技术性、职业性、中立性特征等标准进行判断。当目的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目的犯罪预备犯
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种类,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认定罪与非罪起到了重要影响。刑事诉讼法第128条、146条、197条三个法条涉及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218条、221条、228条、234条、246条、250条、251条、260条、261条、263条、265条、293条13个法条涉及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同电子数据产生了关联,对于诸如跨境平台
摘要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
摘要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可以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的规制视角从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其规制模式亦从外部规制转向内部自我管束。同时,在预防和规制策略上,更加依赖通过外部激励威慑与内部自警自监并重的思路,而非单纯依靠严厉制裁手段。我国在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制度时,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制定统一的有效合规计划指南,行政监管部门则负责制定具体的行业合规构建标准,鼓励引导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