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伴随着刑法归责理论发展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立场对立存在于两个层面上,一是归责的内容为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二是归责的立场是行为人标准还是一般人标准。真正应当解决的是第二个层面,并以一般人基准来构建归责理论。在一般人标准下,核心的判断内容为客观的预见可能性判断。客观预见可能性通过客观合目的性筛选主体意志与结果之间相关联的内容,通过相当性判断筛选符合自然意义上因果关联,但不满足经验事实的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强奸罪的裁判要旨汇总1 白俊峰强奸案(第20号)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2 王卫明强奸案(第51号)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
在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一直在强调逻辑、逻辑、逻辑,可见逻辑在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性;可是多年的司法实务经历以及社会经验告诉我,很多人其实根本不懂逻辑,甚至在与人沟通交流时有意无意的违背逻辑规则,因此出现了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甚至让人无言以对的话语,试看下文所举的例子,你遇到过吗?场景一Q律师:王律师,这个案子我因为要回避,交给你办了,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听我的准没错。这个案子如果判决无罪,我们就一举成
摘要数据犯罪是指以数据为犯罪对象、严重扰乱国家数据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数据犯罪不同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数据与信息之间实则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因而数据犯罪也不同于信息犯罪。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独立于传统法益的新型法益,即国家数据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目前并不存在对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的客观条件,无须对所有的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亦无须对非法存储和非法使用一般数据行为加以规制。我国刑法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面临来自真实性方面的巨大挑战。法律界长期存在易失真论与极可靠论的争执。案例统计分析和座谈调研发现,传统观念分歧的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偏见与偏差,亟待正本清源。基于法律与技术的交叉研究表明,认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从原件、具象、整体和空间的理性立场出发,遵循系统性原理、电子痕迹理论与虚拟场理论。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良好的真实性保障。这构成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树立
关键词:租车质押借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犯罪数额1 租车行为分析1 1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1 2 此罪与彼罪认定被告人在正常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车辆质押借款的行为,通说认为该种情况下被告人相对于租赁公司应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此时行为人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地占有租赁的车辆,并对该车代为保管,而之后将该车用作借款的质押物则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另一种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