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衅滋事罪之起哄闹事的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践的难题;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网络型起哄闹事之寻衅滋事罪,一时成为焦点。在此,就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实证分析,发现问题,提炼经验,期以有助于其认定。一、数据来源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2、检索关键词:本院认为:起哄闹事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寻衅滋事罪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
【案件基本信息】1 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书2 案由:污染环境罪【基本案情】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之子于2009年左右购买一批废油存储于油桶及吨桶内,并存放于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严唐村原水利站场地内西北角。2017年1月,被告人芦某及程某(另案处理)因经营超市需要,租用该场地用于存放啤酒瓶。后因场地内废油桶长期堆放而破损,部分废油流出影响被告人芦
摘要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为研究工具,委托人享有保密请求权,若能完善侵权救济,便能抵消保密权未赋予委托人的弊端。辩护律师保密权具有双重属性,从否定公安司法机关向公民取证权力的维度出发,辩护律师保密权有作证豁 免权属性;从免除《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的公民作证义务的维度出发,辩护律师保密权又有保密特权属性。辩护律师保密权与保密义务是从属关系,辩护律师保密权的行使服务于保密义务的履行,辩护律师保密
摘要新中国成立70余年,我国在刑法立法模式上经历了一个由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存,到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存,再到以刑法典为主并辅之以单行刑法的过程。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既有主观性,直接受制于刑法立法政策和刑法立法能力;又有客观性,受到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刑法立法技术的影响。综合新中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演进规律,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需兼顾事实、价值和技术三个层面。未来我国应当采取统一的刑法典模
【内容摘要】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2022 10 23 内容提要对不同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作相同解释,不是体系解释的要求;不同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并不相同。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业务)占有了本单位财物;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公共财物或者主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比贪污罪略为宽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而对公款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