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龙宗智教授发表了《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文,将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他指出,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是由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因素和认识论因素决定的。印证证明模式存在局限性,应谨慎引入自由心证作为补充。印证模式理论提出后,随着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印证方法的肯定和强调,以及司法实践对印证证明的重视,学界和实务界对印证证明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 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重点内容介绍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前言我们常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习惯了原被告双方你来我往式地举证、质证,但是刑事诉讼中因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在控方,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有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而对于辩方证据的关注度相对弱些。特别是在法庭审判阶段,辩方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裁判文书中裁判者鲜有评判说明。笔者认为,辩方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应受到重
讲人: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与谈人: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邓子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赵春雨(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人: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22年6月23日,全国刑法青年学者在线讲座第二季迎来了闭幕讲座。本次讲座《刑法教义学中的价值判断》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担任主讲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政勋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子滨研究员、盈科全国
摘要:刑事立法论上的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虽然就犯罪的成立范围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但对犯罪的刑罚处罚范围不一定存在实质分歧;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违法必究与有罪不罚并存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给予刑罚处罚的普遍做法,不必用也难以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来解释,不应得出某种行为根据行为规范构成犯罪但根据裁判规范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在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不可避免的当今时代,刑事司法应当
一、激愤杀人的成立要件激愤杀人,演绎于激情杀人一词,属于一种具体的激情犯。有关狭义层面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早期。彼时英国刑法规定对于谋杀罪必须判处死刑,然而在许多案件中确实存在宽恕被告人的事实,所以法律赋予了陪审团广泛的裁量权,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因刺激而产生的极度愤怒之情而实施的,则可给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而非谋杀罪的判决,如此便可避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