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介入是一个纵贯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的整体性问题。基于刑事治理的必要性和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立法介入应该在事前提供全面化、原则化的制裁依据。随着疫情防控期间流行病学认知的强化、防控措施的成型,司法介入需以有罪 无罪轻罪 重罪的二值代码对原则化立法精确解释。在立法、司法的既定介入框架下,执法介入需以谦抑性和人性化为底线,提升刑法微观适用的法治水平。以特殊时期的特
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中,检察机关提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但是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实刑,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进而引发了检法机关及学术界针对缓刑与实刑孰轻孰重的激烈讨论。近日,笔者多次听到有人提及缓刑比实刑重的观点,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在原判刑期相同的情形下,适用缓刑必然轻于执行实刑。一、一个伪问题:缓刑与实刑的轻重比较如所周知,有期徒刑系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
摘要对醉驾案件出罪理由,除了从罪过上进行考量以外,还可从醉驾行为之危险判断上,加以证成。如果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害,没有危险或危险极低,就应当出罪。对此危险的判断,一定要结合案件特殊情况进行,切不能照搬理论,以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其危险是立法假定或拟制为由,不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一概而论。有些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酒精含量超标,但由于案件情况特殊,其醉驾行为,没有达到或不可能达到危害不特定或多
摘要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 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 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 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
本文摘自井田良:《今日日本对于犯罪体系的讨论:尤其是考虑德国刑法科学发展之角度的批判性研究》(Die heutige japanische Diskussion über das Straftatsystem: eine kritischeUntersuchung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Entwicklung der deutsch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Berlin: Duncker und Humblot,第87-103页,作者原文是先讨论违法性判断中的事前视角和事后视角,后讨论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后需要明确适用规则。自洗钱犯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之一或几种。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知、态度以及持有、转移、处置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客观方面的认定要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完全抛弃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无法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形成合法外观的单纯持有、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