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有组织犯罪法》实质上部分修改了我国刑法关于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既有规定。由司法规范确定的半正式制度,发展为专门法律规定的正式制度,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刑法规范的重要特征。在防治有组织犯罪的整体法秩序构建并运行之后,惩治规范与防治规范的功能协调,集中体现于惩治规范应以严格限制入罪、精准裁处刑罚为适用准则,防治规范努力追求最佳的有组织犯罪治理效果;具体表现为惩治规范以狭义有组织犯罪为适用对
裁判要旨 涉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次数、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认知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内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严重后果,提供帮助
周某某、牟某某、钱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适用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开设赌场罪 非法经营罪 帮助犯正犯化 从犯裁判要旨专门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或者专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工具、方法、手段支持的行为,情节严重,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帮助犯与正犯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帮助犯属于片面共犯,则
在刑法追诉时效的运用中,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追诉的理解存在争议,大体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案件启动说,即追诉仅指案件启动(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一种观点是司法全过程说,这一观点认为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两种观点对于立案时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但起诉或审判时超过了追诉期限的情况得出不同结论。案件启动说认为:只要案件启动的时候没有超过
反有组织犯罪法5月1日将正式施行,第四十五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条的亮点在于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涉黑财产的认定明确了高度可能性这一证明标准。 明确涉黑财产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现实意义 黑
摘要根据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仅当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时,方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此规则虽可给正当防卫权松绑,却无充分理据。其一,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基础,即重大损害=重大人身损害之解释无法成立。其二,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和正当防卫的法理基础相割裂,其无法从相关论者所认同的二元论主观权利说和不法侵害人丧失法益需保护性说中推导出来。其三,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在刑事政策上会导致私人暴力滥用等负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