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省东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由曹某设立,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无独立的银行账户、无独立财产,曹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曹某以该公司名义,于2019年至2021年在客户金某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应金某要求,擅自制造印有苏州一家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箱共计2万余件,后以8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金某,金某将货款转入曹某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分歧意见】
摘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既非此即彼又能共同发展。这一悖论存在的原因在于这两个概念内核的丰富性、复杂性,导致同样的表述下隐藏着多个层次的内涵,有必要将其明晰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念可从多个维度解构,两者宏观上互斥,微观上共存,而无论哪个层面均不存在二选一的问题。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整体呈犯罪化趋势。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
近年来,非法经营柴油入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巨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一,导致处理各异。因此,厘清这一问题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演变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经营柴油依据该条入罪的主要依据是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
刑事诉讼中的辨认,是指刑事侦查活动中为了査明案情,在必要时由侦查人员组织的,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人员进行指认与确定的一种侦查行为。而对辨认这种侦査行为进行记录形成的笔录就是辨认笔录。修改前刑诉法对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有人认为辨认笔录属于书证,因为其主要是以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使用的;有人认为辨认笔录属于勘验、
在党和国家持续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近年来职务犯罪多发。以笔者多年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实务观察和办案经验来看,无论是上至省部级单位的高官,还是基层公职人员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不像其他案件一样存在定性方面的争议,但也有很多不易察觉的辩护空间。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充足的经验,不能发现控方证据的漏洞,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还原事实,并把握好司法政策,往往容易错失良机。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犯罪金额和
据报道,有医学检验实验室,在区域核酸检测中,数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当地疫情防控大局。有关机关对实验室给予警告。有朋友问我,类似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人士故意出具假阳性报告,这还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这主要涉及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问题。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