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是指对职权机关实施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行为从程序法的意义上予以否定并因此导致的相应刑事程序法后果。作为现代刑事程序法特有的法律后果,它是保障程序法具有不可违反的尊严与独立价值的重要基础。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概括,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发回重审、否定指控等程序方法应对程序违法的相关制度的理论。相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实践历经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发展,关于刑事
摘要:社会危害性没有揭示罪量要素的本质。罪量要素是违法的程度要素,既包括客观的违法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违法要素。但是,罪量要素不是责任的程度要素。罪量要素在立法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因素不是立法过于粗疏的表现,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语境依赖导致语义具有不确定性。罪量要素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其具有超越实定法的存在基础。罪量要素具有逻辑学上的划分依据,是谦抑主义的要求,也是刑事
摘要:罪量是可罚性的外在表现,可罚性是罪量的实质内涵,罪量在当罚性与要罚性两个层面相应地存在不法构成与刑罚决定两种机能,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其中,当罚性之罪量要素不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要件,而是表征不法行为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不法构成要件; 这一要素存在三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犯罪结果本身的内置要素、第三方介入下的犯罪情状以及间接的征表要素。第三方介入要素和间接的征表要素都是行为造成法益侵害之征表
内容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理解其制度逻辑是深化改革的理论前提,需围绕改革目标、体制架构、模式选择、历史变迁等维度展开。改革意在解决实践中反腐低效乏力的问题,首要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纵向维度执政党领导下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制度架构,体现了不同体制下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根本差异;横向独立建制的专职化集权模式,与面临问题、体制背景及国家治理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这里,民法典通过对包括交易习惯以及当地习惯或者风俗习惯等在内的广义习惯的认可,在法源中接纳了作为一般行为举止规范的习惯,使之具备民事裁判依据的性质和效力,为民事行为提供了指引。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更是对作为习惯之具体内容的交易习惯的地位进一步予以明确。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
和刘仁文教授联系过多次,与他平时的热情相比,他对这次专访却一直持谨慎的态度。经过反复解释,他虽然同意配合笔者来完成此文,却一再叮嘱并顾虑重重:「请千万不要过多渲染我个人。」为写作此文,笔者与刘仁文教授进行了多次沟通与往来,被他严于律己的品德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所折服。虽然最后形成的稿件与刘仁文教授对文章意境的期许尚有不小距离,但笔者相信,读者朋友们仍能从本文中获益和受到启发。01耕耘刑法二八载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