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举措,在及时回应民众呼声、威慑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学界质疑并未彻底消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性依据缺乏理论支撑,刑事立法功能性转变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探究此次刑法修改的立法机理,弹性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是理性的立法抉择。积极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审慎化适用应当形成有益互动,以良法善治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刑法修正案(八)设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以来,人民群众和交通道路的安全得以有力维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更加为公众所接受,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但是,危险驾驶罪现已跃居我国第一大适用罪名,庞大的犯罪认定数量让司法机关不堪工作重负,严厉的犯罪附随后果更使犯罪个体难以复归社会,探索该罪的非犯罪化路径已成为各界的普遍共识。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2023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
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不能排除这一特有提法,法律适用也有其特殊规则。比如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不能排除犯意引诱、数量引诱、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规范使用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的情形、不排除系初次运输毒品等。原因在于,毒品案件具有行为隐蔽性强、抓捕时机性强、侦查取证受限等特殊性,导致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既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但是内心又确信、不能排除其存在。司法机关经过多年实践总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陈莉明。天津
作者与文章简介许玉秀,女。1956年3月4日出生,台湾省台南市人。政治大学法律系法学士、硕士,德国佛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东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法律系暨法律研究所教授。现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本期内容节选自:《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理论是什么?》,原载于《刑事法杂志》第三十八卷第一期、第二期,1994年2、4月;收录于《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
前几天,有读者跟我说,最近工地摆渡车的增加与治理电瓶车充电有关系。原来建筑工人上工也会骑电瓶车,尤其是改装型的大电瓶车。之所以要改装主要是为了增加电磁容量,从而提升续航里程。为什么要迫切的提升续航里程,还不惜改装?那是因为工地和建筑工人的居住地都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带,而且可能是对角线,距离太远了。有了大功率的电瓶车就可以自行上工下工,此时工地摆渡车自然没有市场。但是,我们也知道这些大功率的电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