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对盗窃虚拟货币行为应当如何适用罪名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争议与矛盾。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仅能作为数据加以保护①;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应当视为一种财产,对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规制②。虽然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认定虚拟货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货币,但是,虚拟货币在与个人财产经济利益具有紧密联系的同时,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原因综合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难题。本文将在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后,针对性提出完善路径,以有效实现刑罚目的。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问题的调研总结 (一)刑事裁判中执行依据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要实现犯罪治理体系与犯罪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变革,首先要从轻罪的治理入手。反对增设轻罪的学者往往认为,轻罪的增设可能存在诸多伴生风险:第一,从刑法基本原理的角度看,轻罪增设与刑法的谦抑本性和法秩序定位不符。第二,从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轻罪增设加剧了司法资源的紧张程度。第三,从刑罚论的角度看,犯罪附随后果的广泛存在导致轻罪不轻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券领域具备的大规模资金融合优势,以及自身的风险性、超前性特点,而成为投机敛财者的围猎场,某些犯罪分子利用非实名但实际控制的交易账户实施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行为,造成大量资金损失。对此,笔者认为,准确认定实际控制账户,是查证此类犯罪的关键因素。 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强调以交易决策权作为实际控制账
摘要犯罪记录制度是刑法实现其社会防卫功能的手段,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犯罪记录的清除制度,帮助被刑事定罪的行为人重返社会。犯罪记录的清除制度包括自始不转录、永久清除及暂时封存等不同的方式,程序上可以是考验期结束自动清除,也可以是法官依职权决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犯罪记录的清除制度在我国仍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我国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国需要建立综合性的犯罪记录清除制度,以满
摘要在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先行带动下,我国已在判例制度化的道路上悄然前行。判例制度的制度效用有赖于判例权威的形成,但目前判例权威位阶体系混乱、判例权威正当性缺乏解释、判例权威正当性维系手段缺失等问题,遏制了判例的制度化进程。对于判例权威位阶体系的厘清,应当明确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判例以及一般判例具有强弱参差的权威位阶,以此指引实践中判例的有序适用。对判例权威正当性的恰当解释,应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