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随着司法解释、各地会议纪要的出台,案件量激增,曾出现了口袋化的趋势,但随着对司法适用膨胀的反思和学术理论研究的深入,对帮信罪的适用逐步回归理性。笔者认为,本罪中明知的程度应至少达到概括的故意;在事实层面,行为人应明确知道被帮助人利用信息网络空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证据层面,只有在保障了行为人提出辩解和相反证据的权利时,才可以通过推定的方
1 写作本文缘起 笔者在一次听课中听到一个观点,讲师提出直接询问禁止诱导性问题,笔者觉得这个观点可能存在问题。 继续听讲,讲师又提出反询问允许适当诱导: 笔者直觉反应是:这个是不是讲反了?于是笔者特意写作本文来对相关问题进行清理。 2 交叉询问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上述观点的主讲人所依据的概念体系乃是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 交叉询问,英语叫做Cross-Examination,也称交叉盘问(如国际商事
摘要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的发生呈现高发扩张的态势,为践行平等公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纳入专属规制国有企业的罪名涵摄范围。实现民营企业内部背信犯罪的高效惩治,需要明确此类犯罪的保护法益和可罚性根据,抓住背信行为的本质——客观上违反坦诚义务,主观上须以图利或加害为目的。立法设置普通背信罪,不利于防止罪名适用扩大化的风险,先行设立公司企业层面的背信罪方为当
摘要伴随董事会向监督职能的转型、企业合规改革的持续推进、董事义务严格化的发展趋势,公司法很有可能习惯性地采取实质化董事合规义务、继续强化董事合规责任的改革路径。由于加重董事责任可以避免合规失败、董事懈怠是造成合规失败的主要原因、强调董事责任可以有效形成合规文化等认识误区的存在,该种改革路径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应当在承认董事负有积极合规义务的基础上,采取一种兼顾法律责任和声誉处罚功能的合规义务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一直以来都是控辩双方的焦灼战场。虽然《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自首有具体规定,但由于理解适用问题以及实践中案情更为复杂多变,导致控辩双方对自首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在实践中,自首分为多种类型,笔者在本文主要针对现场待捕型自首进行浅显分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我们在司法中当然主张无罪推定,这一点已经形成社会共识。但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却常常遵循有罪推定,而且非常根深蒂固。我们甚至可以既在司法中主张无罪推定,又在司法机关本身的运行中主张有罪推定,两者并行不悖。比如在司法中如果我们要主张一个人有罪,那么侦查机关要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要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也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原理。但是如果我们发现了一个司法案件质量问题,我们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