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中,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及数笔犯罪事实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中部分事实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有的只掌握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由于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罪的刑罚要高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即使真实事实系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也往往拒不承认非法持有的毒品系用于贩卖。然而,在一定情形下,如果全部毒品均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按照刑法第347条规定,只能判处确定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如果部分事实被认定为
摘要: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界限。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
摘要:当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提升至战略高度,刑事司法是现代化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轻罪刑事司法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石。本文以现代化治理体系中的多元化、法治化和人权保障等理念出发,介绍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中凝聚各界合力,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经验,并就轻罪检察工作的特点提出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对构建轻罪诉讼体系、提升轻罪治理现代化水平展望立法。关键词:轻罪治理 现代化治
摘要:轻罪治理的现代化程度是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轻罪治理需要有一体化思维,轻罪范围的划定、刑罚轻重的衡量和诉讼程序的设置要协调一致。后劳教时代,有必要将一些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纳入犯罪圈,但不能用刑法包揽一切社会问题;犯罪化与轻刑化要同步推进,犯罪圈扩大的同时要协调好轻罪的刑罚设置,在刑罚设置上不能出现重刑攀比;刑事诉讼上也应匹配轻罪、重罪设置不同的繁简分流程序,既包括审前的分流以及审判程序
我国刑法中的网络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网络犯罪和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所谓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单纯的网络犯罪,或者狭义上的网络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只能以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而不可能以非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所谓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是指既可以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也可以非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因此,不纯正的网络犯罪是广义上的网络犯罪。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能以网络犯罪的形式构成,因而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而盗
摘要:在形式逻辑上,《刑法》第149条第1款具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双重性质。但从犯罪属性和犯罪构成层面进行实质分析,《刑法》第149条第1款应当是注意规定。将《刑法》第149条第1款定性为法律拟制,违反《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基于《刑法》第149条第1款注意规定的性质,援引该款并适用《刑法》第140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案对象是《刑法》第142—143条、第145—148条规定的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