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助下的认罪决定权刑事诉讼发展至今,认罪与否完全交由辩方自己选择是法治国家的共识。1975年,美国Faretta v California案明确了获得律师帮助是一项权利,因此被追诉人经审查有自我辩护的能力后,可以选择自我辩护。在自我辩护的情况下,认罪与否当然由被追诉人自己决定。但是,在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在于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也在于保障被追诉人基本的权利,维护最基本的公正。因此律师不可能无
摘要:因坦白从宽等实体法基础、权力确信的理念承继与行政性权力配置的共存、交织,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式归属常存争议。为廓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诸多疑义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建构逻辑,有必要以诉讼模式论为视角回归问题原点,基于历史来源法文化传统权力(权利)配置的三重模式判断标准,证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权主义模式归属,并以此为基础建言中国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进路。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诉讼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经历了三次结构性变革,形成了仅聚焦于实时腐败问题而忽视前瞻性设计的回应性立法模式。尽管回应性立法是以客观治理需求为基础,以及时应对、有效处理为目标,务求破解既有矛盾。但是受其固有缺陷影响,回应性立法欠缺对腐败内在机理的准确把握,因而存在无法突破的体系桎梏。为实现腐败犯罪治理现代化,应当以体系性思考为立法基本点,及时革新现行立法模式,确立积极治理理念的指导地位
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单位基本上都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来进行。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既有法律供给不足问题很快凸显出来,同时,由于有关单位犯罪的学理研究和实践积累不足,在工作机制的设计上也出现了令人困惑的问题。例如,对涉嫌犯罪的单位的自然人应处以较高量刑的(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该单
摘要: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
摘要:审判中心主义的两大支柱——对质要求与传闻规则,是西方血罪观念的产物,盛行于中世纪两大法系。它要求死刑判决必须以在法庭内获得的公共知悉而不得以庭外获知的真相或审前卷宗等私人知悉为据,功能在于保护法官免受地狱之灾,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与其对立的是卷宗制度,它是国家安全战胜血罪的产物,始于16—17世纪欧洲大陆和英国叛国罪案,其功能在于发现真相固定真相再现真相。17世纪后期,审判中心主义在英国叛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