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1997年《刑法》制定到十二次刑法修正,有关刑法分则第三章经济犯罪的修改最为活跃,这一过程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在零散性立法中隐含着体系性路径。刑法先后通过规范民营企业营商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纾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和促进民营企业现代化转型四种路径,有规律、成体系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摘要改革开放催生了单位犯罪的现象和相关刑法理论。45年来,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虽然起步较晚,但步伐很快,且至今仍无停歇的迹象。与之相对应,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也经历了理论启蒙、立法注释和本体建构三个阶段,积累了丰富成果。回溯45年来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不难发现,立法与司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司法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始终秉持一种谨慎的立场。在对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中,归责基础的本体建
摘要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
编者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两种主要犯罪类型,后罪中的销售假冒商品是前罪假冒行为的自然延续。因此,在涉及共犯及既有假冒又有销售行为时,二者容易发生混淆。虽然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数额是衡量二者罪与非罪以及犯罪情节是否严
摘要在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套骗补偿款的案件中,只有对补偿款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骗取补偿款的,仅成立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犯罪的想象竞合。贪污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含单位)非法占有,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将补偿款违规发放给他人的,即使没有分赃,也构成贪污罪;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帮助他人骗取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