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定义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定位应切入刑事实践的过程展开即其涉刑事性来把握。犯罪定义权应被赋予权利基底性,因为其权利基底性是立法制罪科学性与司法定罪公正性的根基所在,且其权利基底性通过常识常理常情言说而体现出人性法治。犯罪定义权应在其权利基底上予以形塑,且应通过相应的犯罪治理策略而得到理性回应。基石性的刑事权力、权利基底的刑事权力、公正理性的刑事权力和通过疏导型治罪策略而得以体现其社会治理理
摘要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关系结构存在着互斥、依存、包容、同化四种传统认知模态。这些认知严重偏离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导致了对单位犯罪处罚上的不周延和量刑上的不均衡,致使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规范确证机能难以发挥,甚至引发了对单位犯罪制度的抵触。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逐渐深化的背景下,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应当由行为刑法观教义学逻辑下的替代责任论转向归咎的刑事责任逻辑下
现代社会混合着成就与风险,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也随之呈现愈加复杂的态势。若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中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会对行为人的责任认定产生影响?这类被害人的介入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是近年来大陆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被害人危险接受是隶属于该研究体系的一个子问题。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过失行为中的被害人认识到危险并自愿决定冒险,尽管其排斥法益侵害结果的出现,但仍导致危险实现,
法庭讯问与普通讯问好像都是讯问,但其实是有很大差别的。法庭讯问实际上是出庭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之一。因为目前来看,证人出庭还是非常稀有的,这样一来被告人的讯问就是直接获取真相的唯一窗口,其他的证据是不能说话,其他的证据是公诉人出示的,对于证明内容是公诉人说明的。无论你有多公正,但都还是会有一面之词的味道,而且同样的证据如何理解其实有着显著的差异,辩护人就经常的不同意公诉人的理解,法官有时
美国司法部负责管理以下两大犯罪统计项目,以评估美国犯罪的规模、性质和影响:一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项目的简要报告系统(Uniform Crime Reporting Program Summary Reporting System,以下简称简报系统);二是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全美犯罪被害情况调查项目(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以下简称被害调查项目)。其中,被害调查项目成立于1973年,是
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确实比较少见,但偶而会有上诉人或辩护人提出来。最近似乎感觉咨询这个问题的在增多。有的其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履行了认罪认罚程序,签了具结书。但到了法庭上翻供了,不认罪了,结果从宽的刑罚没有拿到,适用的刑罚要比从宽的量刑建议重。这样一来,到了二审就又后悔了,表示还想认罪认罚。态度上是认,但是一问事实还是不认。当然也有那种二审之前是一直不认罪的,到了一审确实判决有罪,也提出上诉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