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在众多条约中都有体现,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广泛关注。在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适用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一义务的性质问题:如果该义务仅为条约性义务,那么这一义务就只对某国际法律条约的缔约国有强制力;如果该义务已被确认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那么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将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无论其是否为条约缔约国。对这一问题的模糊处理,使得这一义务适用时强制性的对象范围难以得到明确。从国家
摘要行贿罪与受贿罪同属贿赂罪,两罪的保护法益没有本质区别,但存在细微差异。法定刑的轻重并非仅由保护法益来决定,而是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受贿罪的法定刑应当重于行贿罪的法定刑。事实上,1997年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都对行贿罪规定了重于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刑除外),但《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司法解释遮蔽了此缺陷,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司法解释则彰显了此缺陷。刑事立法的缺陷需要司
摘要积极刑法观作为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指引未来刑事立法发展的观念,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内涵阐释不够完整、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和功能定位不够准确的误区。在对积极刑法观进行内涵阐释时,不仅需要考虑刑事立法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 ,还需要将刑事治理手段置于整体法秩序与社会治理体系中进行考量,如此才能得出积极刑法观的完整内涵, 即刑事治理手段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前置。在具体运用积极刑法观时,应当坚
摘要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洗钱案件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的问题,由于洗钱行为的事后帮助属性,以及自洗钱属于期待可能性减少的行为,自洗钱入罪不会改变洗钱案件下游犯罪,自洗钱构成犯罪的,量刑应轻于上游犯罪。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厘定应以洗钱罪独立性与从属性并存的复合特质为基础,不仅要具备一定数额、情节,而且要关联上游犯罪的量刑情况。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可以参照现有司法文件的规定,同时在作为犯
摘要随着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草案出台,这一新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优势已经不容小觑。国内外对于此类人工智能的科技成果以及行业融合进行广泛探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诊断病因、撰写代码、创作小说等等已具备较高的实用价值,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较低的学习成本和其自身较强的学习能力,使得法律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刑事案件审理的分层次结合展开了热烈讨论和试点。由于我国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的可行性多聚焦于
同香烟、酒水类似,食用槟榔也是一种利润产值极高的商品,盈利性催发了不法商家生产、销售假槟榔的热情。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打击过程中面临不小困惑:相关案件究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抑或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打击?相关标准适用不仅存在地域差异,即便是同一地区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为探究此问题,我们以槟榔食用槟榔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