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并非对立的概念,合同诈骗罪在民法上也属于合同欺诈。实践中所谓的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分是指合同诈骗罪与单纯的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分。客观上两者都存在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都可能造成对方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欺诈行为的程度与案件事实的综合判断。我国采取违法犯罪区分的二元违法体系,犯罪只限于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即
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一方面,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这一要件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单纯民事欺诈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主观心理要素,非法占有目的难以直接查证,而只能借助各种外在事实加以推断,故在认定时难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内涵、形成时间以及认定标准加以厘清。 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内涵。本来,合同交易的内容就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刑法理论
这是一个淘汰掉的文书,现在叫审查报告了。很早以前在电脑还不普及的时代,承办人会通过手写的方式写了一个卷宗摘录和意见分析的报告,这个报告更接近于阅卷笔记或者叫阅卷记录什么的。因为没有电脑所以摘录的都比较扼要,总体来说多很短。这个内部工作文书形式随着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复杂化,也越来越长,最后将审查工作与出庭工作相结合,就形成公诉案件综合审查报告,现在又演化为捕诉一体审查报告。这种审查报告普遍来说都
编者按维护金融安全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洗钱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洗钱犯罪
实务中,当受贿案件涉及借款时,通常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底是认定为借款还是认定为受贿,其实存在着诸多争议,这里面也蕴藏着辩护的空间,因此,借款型受贿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借款型受贿根据借款形式的不同,通常可以划分为拖欠不还型、免除债务型、利息过限型,不同类型的借款在司法认定上也应有所差异。本期,结合过往办案经验,从辩护实务角度,我们将对上述三种
强化理念引领,提升法律文书质量,打造高素质办案队伍—— 让公平正义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中可感可知郑郁 罗萧 彭云杰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化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办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类案件办理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当前推进高质效办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 以高站位司法理念助推案件高质效办理 一要充分履行好调查核实权,以亲历性保障监督的准确性和实效性。通过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