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李贵方律师在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成立仪式暨司法现代化背景下刑事辩护的挑战与机遇高端论坛上的主旨发言很荣幸能够在此次会议上发表演说。正如大家所知,在此次会议上,我被聘任为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的名誉院长,这是一份自我期许和责任。我在此表示我的决心,愿意与各位并肩努力,共同推动我们的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向着最初的设想实实在在地发展。今天我将就三个问题进行讲解。首先,本次会议主题的确是新时
一、引言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整体经济形势低迷,因非法集资暴雷、资金链断裂而破产的企业逐渐增多。同时,破产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正在寻求制度创新,以更好解决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企业的群众维稳、生产要素再流通、市场信心恢复等问题。本文从刑民交叉领域角度,对集资款项的性质讨论展开,进而分析集资款项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置措施,以供参考。二、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级别管辖的条款不复杂,但操作起来却极为模糊。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第一刑事案件,应该是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但目前很多我们了解、熟悉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无一例外均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家可以找找看,不管影响多大、性质多恶劣、数额多巨大、级别多高均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几乎找不到高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情况,更不要说最高,因此这两个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01 【前言】 逃费,是指顾客享受过服务、劳务后,通过逃跑等平和的方式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近年,我国高速公路逃费案频发,行为如跟随前车加速通过、暴力冲撞收费处抬杆、购买减免高速费用的套牌、与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逃费等。实践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如何定性,意见不一。上期推送,小包公通过实证分析系统展示了高速公路逃费行为的行为特征以及定性问题。(上期推送链接:诈骗、盗窃、抢夺、滋事
摘要虽然法定刑轻重对构成要件的解释适用具有制约作用,但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目前理论上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喊口号上,没有认识到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除封闭的特权条款
摘要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仅有对遭受财产损失危险的接受,无对遭受损失结果的接受。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自陷风险时,对于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中被害人对亲密关系的投资不具有回报可能性,行为人通过虚构亲密关系,破坏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正确行使,行为人应当答责。只要虚构的亲密关系实际上使对方不具有回报可能性,不需要再次虚构骗钱事由,也无需区分是主动赠予还是被动索取,针对这段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