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案件律师会见难,这么多年,经过律师界、法学家、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依然没有解决,有些地区甚至还很严重。不存在会见难的地区是少数。存在律师会见难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司法人员担心律师会见以后,给侦查增加难度,也有个别人故意刁难律师的情况。会见难,给律师开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由于律师不能及时会见当事人,也容易使委托人产生不信任的感觉。给律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笔者在做刑事案件时,深有感
前一时期,关于辩护主体之间是否可以各说各话问题讨论热烈。其实这只是辩护律师独立性这一老问题的再认识。此次讨论之所以关注率较高,主要缘于对李庄案的辩护成败问题的争议。李庄案虽然早已尘埃落定,但对其罪与非罪的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谈到李庄案的定性,必然涉及到对律师辩护得失的评价。由于在二审阶段李庄的突然认罪,辩护律师依然进行无罪辩护。这种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各说各话的情形,引起业界的普遍关注。此次
随着1997年刑法、刑诉法两法的修订和实施,我国刑事审判告别纠问式,走向了控辩式。律师刑事辩护作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三角构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边,对提高审判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我国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却没有随着律师法的健全和律师人数及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得到发展。反而在近多年来却一直呈持续下滑状态。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两法修订前,刑事案件的辩
一、刑辩律师的困境困境一,接案难。刑辩律师很难接到案件,因为刑事案件本身委托辩护律师的就不多,因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比较贫困,付不起律师费,请不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因手续繁琐,很难申请成功,所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也不多。即使有一部分能支付起律师费的,但因为刑事辩护起不了太大作用,只是走走过场,不愿请律师。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先找关系捞人,实在捞不出来之后,迫不得已才请律师。律师好不容易签
对故意伤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理可以概括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行为人以伤害的故意造成重伤结果的,按重伤害处罚;造成轻伤害结果按轻伤害处罚;伤害致死的按照伤害致死进行处罚;因此该罪是典型结果犯,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基本
内容摘要:进攻性辩护,也称进攻性辩护,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指出刑事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地违反有关法定程序的规定或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从而否定某一证据或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阻却犯罪指控,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进攻性的辩护对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法治化、文明化,对促进我国的人权制度发展和宪政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关键词:进攻性辩护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