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辩解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否定或部分否认(注:此文中的被告人包含犯罪嫌疑人范畴),律师辩护是提出被告人罪轻、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等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两者的目的都在于对抗控诉方的指控。只不过被告人的辩解是被告人自我的认识,免不了有认知错误的地方出现,而律师的辩护是站在法律的层面为被告人说话,使得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司法对待。那么,当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出现分歧时,我们又该如何调和此种分歧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精神权利的维护。在我国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得到确立,而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却仅限于物质损失,对于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刑事司法中也往往对此采取不予受理的作法。然而,犯罪是一种严重给人带来强烈精神痛苦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
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五个条文,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从幕后走到台前,所获取的材料被赋予了证据的合法地位。质证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在质证程序设计中,必须充分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和辩护权。辩方在对证据质证过程中,应当根据技术侦查材料归入的不同证据种类,从证据来源、证据形式、证明力进行质证。对违法取得的技术侦查证据
摘要:放纵走私罪中,对不同的犯罪主体以及不同的犯罪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非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罪中,因其教唆行为可以构成该罪共犯,但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海关工作人员因事先与走私分子通谋而放任其走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共犯,而应对海关工作人员以放纵走私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走私分子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走私分子贿赂并实施了放纵走
导言笔者从事刑事辩护过程中,更多体会到刑罚给被告人及其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而非规范指导作用。尤其对于经济纠纷,利益的平衡是报案人首要追求的,然而实践中只要侦查机关介入,多数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部分案件处理结果在学术界还颇有争议,身陷囹圄的当事人痛苦不堪且对判决极度不认同,有的出狱后多年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给社会又带来了潜在危害。此外,错误的刑罚即使纠正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有效弥补的,因此
法治与人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人性是本源,法治是其派生之物,法治的生成依赖人性的支撑,人性化是法治发展的基石与价值追求。所谓人性化,就是合乎人性要求的状态,就是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全面生成、和谐发展和充分实现。具体来说,就是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填补人性的缺陷,促进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