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是从刑事辩护开始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恢复已经三十年了,在法律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辩护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越来越发挥出不可低估的作用。从立法方面来讲,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到1996年的全面修订,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到1996年《律师法》的公布、实施、2007年《律师法》又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虽然走过了曲折的发展道路,但发展速
摘要:法律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自首是单位意志的体现;2、自动投案;3、如实供述。单位自首也应当有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种自首类型。单位自首的效力应当及于参与犯罪的自然人,可以对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关键词;单位自首自首单位犯罪一、单位自首制度的概述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条件,单位自首的法律效
【简介】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3月17日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首次会见的规定从开庭前七天提前到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这是十七年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方面最大的一次质的飞跃,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律师的肯定,标志着中国辩护律师时代的来临。下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侦查阶段的基本概念谈起,着重说明刑事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权利、地位以及作用,揭示立法存在的
【简介】1979年7月1日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3月17日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比彻底改头换面了,有职权主义的庭审究问式向法官主持下的控辩式转变,确立犯罪嫌疑人称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制度,明确了被告人辩护权利等。如果把刑诉法这一次修正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的话,那么在十三年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曝露出大大小小很多问题,有的问题可能在法律制订时就业已存在,有的因原则性过强而失去了可操作性,有
【简介】替坏人说好话还是替坏人说真话是辩护律师需要取舍的一种辩护方式,也是备受世人广诟的话题,好与坏的矛盾转化正是刑辩风险之所在。现代法制的中心点是保护人权,相比于辩护权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权利似乎更为突出,但这些权利在被强制羁押的特殊时期辩护权反而更加显著出来了。正是这项权利不是社会的主流权利,被人们长期忽视了,随着国民人权意识的觉醒和网络自由抒发民意的功能,确定了辩护权这项重要人权
医师若想诊治好患者的疾病,就必须先通过望闻问切四诊法做好对病情的诊断,有时还需要中西医结合,借助于X光、B超等高科技。若单个医生对病情拿不准,还会聘请专家对病情进行会诊。良好的诊断是有效治疗的前提。如果本来是肾结石,却被医生看成了肠胃炎,那么患者的疾病将无法治愈。庸医不仅会开刀开错地方,甚至会贻误病人的生命。律师也经常做着对当事人的案情的诊断工作。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在为咨询者的法律疑难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