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罪辩护,是指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被追诉人的无罪化处理,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的旨在推翻控诉方指控的诉讼行为。作为刑事辩护的典型和极端形态,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代表辩护权行使状况及辩护质量。因辩护律师在有效的无罪辩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以无罪辩护率为考察对象,并从律师群体的主观因素出发探讨影响无罪辩护率的相关因素。当然,笔者也清醒地意识到无罪辩护率的考察只是一个
一、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于检警一体化的初步构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事关每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主要是针对完善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的正当性评判标准不仅体现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更体现在其赖以形成的程序自身的正当性,这就要求刑事诉讼过程的设计和运转须正当合理,而控辩平衡是刑事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控辩平衡实际上是政府与公民个人之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它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屏障,关系着诉讼目的的实现,体现着民主、文明进步的程度。控辩平衡意味着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防御
在国人的热切期盼与焦急等待中,《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姗姗而来,本届政府在即将到任的2012年来临之际,兑现了曾经许下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承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此之艰缘于《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每一个具体的规定都不单单是一个技术性规范,而是承载了一系列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涉及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此次《刑
近年来,连续几起涉嫌刑法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的案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围观,引爆了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议,再度激起306条的存废之争。但是笔者细观各种争论,发现探讨和争论多集中在306条实体问题上,对程序问题没有涉猎。现正值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为了更有助于客观、理性的评析、探讨306条,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涉该罪案件启动时机、管辖两大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关系到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严重一点说,关系到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这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头上始终高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