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已公开个人信息并未基于公开而丧失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之根本属性,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仍具有刑事违法风险,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前对该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与认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为弥合分歧,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予以重新审视:形式之维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应可识别或相关联特定自然人,且个人信息的公开应当具备合法性基础;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侵害行为,可通过行为人的信息控制权
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我国贿赂犯罪惩治呈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实践导向,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治理思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贯彻了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的根本立场,通过调整行贿罪法定刑,一改行贿罪与受贿罪刑罚倒置的问题,实现两罪法定刑上的衔接。在这一背景下,贿赂犯罪的查处与证明也应适时优化。贿赂犯罪通常发生在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一对一场域中,形成了高隐蔽性的犯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出庭率低长期以来一直饱受诟病。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做了针对性的立法修缮,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对证人强制到庭以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做出细致规定。但是当下司法实践表明,证人出庭率低下的现象并未因此得到明显改善,多数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仍然抱以消极态度。究其缘由,立法赋予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这种以法官自由心证为标准的证人出庭制度,是
日前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系统阐述并创造性地提出两个结合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思想,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文化自信推向了新高度。最近刀郎以《聊斋志异》文学故事为底本,同时借用《红楼梦》《金瓶梅》《易经》《封神演义》《东京梦华录》《送穷文》等文学名著的词眼,融合了中医、京剧的概念,写成一首富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罗刹海市》歌曲,得到人民的普遍喜欢,火
摘要在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加持下,抽象危险犯在罪名体系中的数量陡然增加。在承认抽象危险犯有助于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教义学上的分类并提出不同的限制解释路径是平衡其与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抽象危险犯的下位类型均是优位理性判断的体现,因而解构并检验经验法则便成为对各类抽象危险犯进行限制解释的必由之路。抽象危险性犯构成要件的定型化任务必须完成,准抽象危险犯必须在司法过程中融入阻挡因素的判断,累积犯
摘要大数据视野下网络爬虫的实践滥用需要引起刑事法对数据系统安全保护的重视。恶意爬虫行为对数据系统安全形成刑事风险,法律对其评价也逐渐由民法领域转向刑法视野。通过明晰数据与信息的边界,进一步强调用刑事手段保护数据系统安全之必要性,坚持数据开发与保护的理性站位,采用想象竞合的立场处理同时侵犯爬取内容层面与技术层面的恶意侵入爬虫,进一步强调数据的技术属性以重视数据安全法益,从而体现刑法对数据在技术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