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提供线索材料申请排除非法口供,法院对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经审查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材料,结合侦查机关的讯问录像、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如果不能排除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在此后其他诉讼阶段所作的重复性供述不应一并排除,如果前一阶段刑讯逼供对被告人所造成的心理影响已经消除,并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采用。基
近年来,随着渎职案件查办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党员公职人员企图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渎职行为,规避纪法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干股分红型受贿进行了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
摘要常识是刑法教义或学说生产的主要素材,且与专业思维并无实质冲突,而商谈理性更是奠定了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哲学基础。常识主义刑法观塑造的解释规则可遵行入罪判断之综合标准,即以刑法文义为主兼顾处罚必要性。作为自然语言的刑法文义(刑法语言)与基于法感情的处罚必要性都具有模糊性、层次性。刑法文义范围、层次的划定应诉诸公众之心理体验,因为语言是经公众使用而获得意义;处罚必要性之判断则高度依赖法感情。常识主
摘要刑法解释从理念(立场、目标)选择到过程(方法、论证)行进再到结论得出(比较、检验),都没有固定的程式,需要解释者始终围绕解释理念有层次性地展开,通过反复论证、交互检验,得出最优解释结论。情节严重的解释规则是:第一,确定评价的对象——情节的内容和范围,这是研究的素材和基础;第二,在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之间作出选择,这是研究的立场;第三,确立解释的目标,这是研究的出发点;
前 言刑讯逼供作为典型的非法取证方式广泛存在于古今中外,根据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对刑讯逼供所做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分别只有17%、11%和1 33%的嫌疑人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在口供为王的证据体系与有罪推定思维方式影响下,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直至今日,刑讯逼供仍是司法实践中占比最高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事由。因此,基于尊重、保障人权的任务,《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