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作为私募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填补了私募投资基金行政法规立法层面的空白。我们认为,《私募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可谓加强监管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相结合。在加强监管方面,《私募条例》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明确管理人登记制度,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要危险作业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罪名,如何准确认定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 J 省首例已判决的危险作业案为例,结合全省、全国该类案件面上总体情况,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中主要有三个焦点性争议问题需要加以厘清:一是对现实危险的把握,此系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可重点结合危险来源的特定性、危险程度的严重性、后果发生的紧迫性等三个方面作出认定;二是对于危化品的界定与规制,需要综合
摘要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采取的是区分制还是单一制,近年来学界的争论颇多。但是,这些争论大多围绕条文规定本身展开,而未深入到对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分析。实际上,在区分制与单一制日渐趋同的今天,仅从是否区分了正犯与共犯,或者是否区分了定罪与量刑等方面,已经很难准确界定区分制与单一制。只有引入归责的视角,才能看到单一制的单独归责模式给不法概念的内涵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主犯与从犯的立法采纳
有读者留言感叹,容错怎么不提了?他要不提我还没注意,还真是有一段时间没有再提容错的事。更多的还是强调有错必纠。这里边也有内在的东西,司法错误确实影响大,对你是小错,对人家就是整个人生,对你容错了,对人家的人生就没法交代了,因此司法错误,不可原谅、不可饶恕。这里边有公众对司法的更高要求,也是对自身安全和公正氛围的更高期待,对别的也许还可以商量,但对于公正不公正,很少有人认为可以商量或者可以打折扣
一、我国刑法学界的牵连犯(一)牵连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牵连犯一词源自于德语,由日本传至我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它是从观念竞合蜕变而来1。在刑法学的发展史上,最早对牵连犯的概念作出较为系统而完整表述的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他在受命起草的1824年《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将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的规定:犯罪人以同一行为违反不同的刑罚法规,或者确以不同的行为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这一行为
摘要本文所提偏激民意概念源自刑罚权因何扩张这一范畴。学界对民意的态度呈两极趋势,原因在于,未于精准细分基础上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探究。笔者认为其属于广义民意中的非理性民意。偏激民意在中国语境下具有特殊图景,呈现三个主要特征:多聚焦于刑事个案、呈现单一对立价值和因时因地不断变化。其透过立法者、法律者和守法者对刑事立法活动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学界应当对此现象进行反思,围绕前述三方面对消极影响进行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