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立法观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今后的发展方向。保守型刑法立法观对宏观的社会背景关注不够,对我国刑法自身之缺陷有所忽视,因而是保守的;激进型刑法立法观忽视了我国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人权保障意识仍待加强,刑法结构尚未改变,刑法立法科学性仍需提升等现实问题,因而是激进的。就当前情况来看,在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我国仍应当采取稳健型刑法立法观,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兼顾刑法的法益保护
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
我们往往将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作为司法的至高境界。但是这个境界如何实现,三者如何统一,是一个十分困难又十分重要的问题。我想这个统一应该是有一些具体的操作方式的,而不是说说而已。我之前分析过,天理接近于习惯法,或者是法律的伦理基础,衡量起来主要就是公众朴素的正义感。而国法其实不限于国家法律,包括与之配套的各类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更加广义的还可以包括刑事政策。而人情,其实案件中所反映的犯罪原因
摘要刑法虽具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二重性,但行为规范具有优先性。刑法与司法解释共同建构刑法规范,刑法不可避免具有抽象性与模糊性,落实刑法的明确性是司法解释的天然使命。对兜底条款的开放式解释、以模糊概念解释模糊条文、主观要素的不当扩容、行刑交叉刑民交错区分基准的缺失,是当前司法解释消解刑法明确性的四大表现。基于行为规范的第一属性,捍卫明确性与民众预测可能性具有价值优先性。从同类解释规则约束下的封闭
《刑诉解释》第83条、84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这是最佳证据规则的本义。电子证据虽然与物证、书证一样是实物证据,但刑诉的证据规则却漏掉了其原件及复件采信规则。实践中,大量的电子数据即使其原始存储介质已被查封扣押,但公安机关移送并在诉讼程序中流转的却并非是这一证据本身,而是电子证据的拍摄件、打印件,甚至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还将这种拍摄件、打印件赋予了
摘要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