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罪机制带来变化。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扰乱金融秩序之法益要件被严重虚化,对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理解运用混乱,被不起诉的案件与被定罪判刑的轻罪案件在集资规模、退赔比例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现有的限缩入罪之理论学说囿于法律规范的封闭性没有关照实务困境因而未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应基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视角重构本罪的出罪标准,即中
内容提要: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要在深入分析犯罪工具的内涵以及犯罪工具没收性质的基础上予以审慎地确定。应当坚持全面没收原则,不宜以直接性和专门性标准限缩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更不宜以与违禁品相当标准来确定没收范围;要在充分保障合法财产权的前提下,将归属于他人的犯罪工具也纳入没收的范围。存在惩罚过于严苛的情形下,应当授权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针对未定罪案件中以及犯罪行为停止后
很多人犯罪之后都非常懊悔,也经常会说,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那样做。但是,真的么?如果时间可以重来,那么他一定不会那么做么,或者说犯罪能够被避免么?比如,交通肇事罪,今天发生交通事故了,但一问他,超速的问题,还是酒驾的问题,一起他眼中违章的问题,其实都不是第一次了。今天发生交通事故是偶然,但违反交规其实是经常的。那么这个犯罪就很难避免,因为侥幸心理无法避免。有的人开车不太注意,别人就会
摘要: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罪均涵摄某种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明确的具体罪名,以防口袋罪发展成为万能罪名。运用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可以化解罪数理论所不能解决的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使法条竞合规
犯罪是不是一些个别人的事,与大多数人都毫无关系?犯罪是不是一些极端的行为,与日常生活毫无关系?犯罪是理性选择吗,还只是一时冲动?犯罪能够避免么,我们作为普通人是不是与犯罪毫无关系,完全不用担心?关于犯罪总是有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其实是为什么有人会犯罪?既然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将会受到刑罚处罚,一般都知道这些,但为什么还是有人去犯罪,而且趋之若鹜的去犯罪,他们想什么呢?
引 言随着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式立法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已进入了全面开展阶段[1]。这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但也伴随与中国传统刑事司法体系融合的阵痛。2020年以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判决的争议,引起了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效力问题的热烈讨论。在该案中,余某某夜间酒后驾车途中发生撞击,但其没有停下,回到家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