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工作适应新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应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三个善于反映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对于司法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必须围绕实体、程序和感知三个维度,达到专业标准和
摘要合规计划与刑事实体法的脱节是我国刑事合规实施的本土化困境之所在,具体表现为规制视角、规制模式及规制策略上的冲突。核心原因归结于传统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责任原理、单位犯罪归责路径、单位犯罪责任内容上存在的理论偏差。单位固有责任论放弃存在意义的犯罪主体论,具有组织模式的特征,提倡社会罪责观念。单位固有责任论契合刑事合规事先预防的规制视角,顺应刑事合规的激励模式,保障企业内部管理的有效实施
所有犯罪(分则罪名)的成立都需要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两个要件。从刑法史角度考察,定罪原则经历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都已经不符合法制发展的需要。从现实角度看,定罪需主客观相一致。但问题在于到底先作客观判断还是先作主观判断,按照什么顺序判断,主客观应该如何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小的困惑。 笔者认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
准确认定某一种物质是否属于毒品,是保证涉毒品类案件准确定性、公正处理的前提。近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毒品认定不准确的案件,个别案件的定性甚至因违反逻辑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巨大影响。为此,本文就当前毒品认定方面几个较为重要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供办案、研究工作参考。一、法定性是认定毒品的首要条件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摘要当前以各类货物或者服务交易为名义的电信网络诈骗易发多发。市场交易领域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符合民事欺诈的要求,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二者在对财产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围绕这两点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强化客观性审查:一方面,注重考察行为人是否支付对价、支付的对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诈骗行为是对关键事实进行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修改,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刑法的滞后之处。刑法典与基础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告别客观违法、主观责任原则,贯彻《刑法》第五条所隐含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是与刑事责任相应的犯罪,即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这区别于行为人所成立的最终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