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不能犯的研究脱离了本土的规范背景,陷入了更多从日本刑法的教义学知识来回答我国问题的误区,尤其是在论述过程中固执于强调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和结果无价值立场,简单移植日本对于不能犯所采用的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而忽略了两国立法规定本身的差异。我们应该在更依赖于本国规范经验的类型化行为角度对不能犯问题进行重新梳理,从这一角度才能有效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教义学方法,通过判断行为是否具有
摘要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执法,预防公共安全风险,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重要举措。不同于玩忽职守罪中的过失,公共安全监管过失是一种新型的监督过失,在犯罪构造中存在着作为中间项的第三人过失行为甚至故意行为,正是因为出现被监管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反证了从事监管执法的公务人员存在过失。公共安全监管过失既是过失犯也是不作为犯,存在双重开放的构成要件。应当专门立法设
二审要补的东西越来越多,如果需要补的太多,或者涉及到关键事实和情节影响定罪量刑的话,就很有可能要发回重审。当你问到公诉人为什么这些、那些都没有查的时候,理由往往是不让退补啊。但你说这可是命案啊,但对方却说,不管那个,都一样,压力都分摊到人头上了。我总是觉得这有所不妥。即使我们对办案效率有要求,也绝对不能将重大复杂案件与轻罪案件做同样考量。也就是说对地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效率要求上绝不能与
佐藤博史律师指出,辩护人就是生活在有欢喜和荣耀,也有苦恼和耻辱这种矛盾世界上的职业人。走在刑事辩护道路上的律师同仁对这句话应当心有戚戚,直接关系自由和生命的刑事审判最能彰显司法权威,在制度框架内,为站在国家权力对立面的被告人发声的刑事辩护则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功底、人文关怀和论证技艺。历史的细节常常隐喻着未来的方向,四十多年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在众所周知的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开始恢复,我国刑事辩护伴
摘要法官价值判断对司法裁判而言具有构成性意义,实践中对它的误用或滥用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长久以来,如何实现法官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以确保其在理性化的框架下接受批评和验证,成为现代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议题。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应受到实体性、程序性和伦理性3个方面的限制,由此可相应地建构出实体性论证规则、程序性论证规则以及伦理性论证规则,它们共同型构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法官价
如果你不认真的话,提讯什么也发现不了。但是如果你认真提讯,你能够发现很多东西。只要嫌疑人勉强认罪的,你提讯的时候准是能发现。如果你发现不了,那么往往是你故意不发现,或者是你故意维持一个以往询问笔录的状态。比如嫌疑人主动到案,你就一定要求其能够说清楚所有的证据细节,只要是没有说清楚的,你就一定认为是他不好好说,以至于连自首也认定不了了。我必须要强调的是,你提讯的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物体或者其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