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繁复的资金往来证据,所谓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在该类案件的涉案金额、获利金额等认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影响最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然而,根据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已经被排除在四大类鉴定事项之外,导致会计鉴定的生成程序、标准缺乏,意见结论等的客观公正性降低。但目前司法实务仍存在将会计报告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笔者尝试对涉黑财产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正当合理性、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证据要求进行探讨,期待方家指教。一、涉黑财产实
摘要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内容进行
一、何谓有效法律帮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有效的解释,有效是指有效果、能实现预期的目的[1]。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引进的值班律师制度,重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该项制度实施效果看,作为法律帮助主要提供者的值班律师,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沦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背书,一直以来为学界所诟病。值班律师未能为被追诉人是否认罪认罚提供帮助,该制度并未对被追诉人认罪
摘要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
一、涉黑类案件中存在的循环论证问题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截止2020年,我国在打击涉黑涉恶领域成效显著,成果斐然,[1]是值得肯定的。从国家层面来看,扫黑除恶工作没有因为专项斗争的圆满收官而止步,其打击的力度也并没有因为进入常态化而有所松懈。由于扫黑除恶伴随强烈的政治性,严打政策下国家对涉黑涉恶犯罪的容忍度降低,不可避免的会引发部分执法打击面扩张,适用标准降低等问题。因此,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