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精准打击、不枉不纵,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本刊特遴选一起超速运输危险品发生事故的案件,邀请专家学者和检察官就有关外包企业主管人员未尽职责如何定性等问题进行研讨,敬请关注。特 邀
假象印证,本质上是一种带有迷惑性的虚假印证,是指由于在参与印证的证据中出现了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致使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所含信息完全重合或部分交叉的表面现象。之所以称为表面现象,是因为参与印证的部分甚至全部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导致印证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从而形成了表面印证。 假象印证具有迷惑性,这种迷惑性体现在两个以上证据指向具有表面上的同一性。这也充分说明了假象印证已经成为审查起诉环节证据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关于涉案财物的性质认定及处置,在司法实务中时常发生争议。鉴于此,笔者结合以往刑事审判及目前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涉案财物的定义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界定,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比较倾向于应然状态,认为有权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确认的与刑事案件有关并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的财物1;另一种较为偏向于实然状态,即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具有财产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
摘要覆盖9大行业171家企业的全国性线下抽样调查显示,我国企业反贿赂合规体系已初步具备一定的组织、制度及机制基础,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其中,民营企业、非优势行业、中小型企业的合规水平大幅落后于国有企业、优势行业、大型企业。企业人员对贿赂(关联)行为的容忍度普遍较高,反贿赂合规的正向企业文化氛围远未达成。企业主动查处员工行贿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及相关国家机关查处贿赂行为的实际力度 影响效果较为有限。进一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法中,普遍处罚预备犯是法律解释的当然结论,也是立法理念的直接反馈。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并未限制在必要限度内,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实现预备犯处罚模式的理性回归。在立法技术上,无法将应罚的预备行为全部设置为实质预备犯,因此应保留少量的形式预备犯立法。在预备犯的现行处罚模式中,全面处罚模式应被摒弃,不罚模式存在立法障碍,例外处罚模式符合立法趋势,且具有法理和现实正当性。在
摘要作为危险现实化评价基准的因果力比较规则,旨在弥补因果流程通常性规则的不足,以妥当评价相互独立的复数物理性危险直接现实化的事例。在内在根据上,因果力比较规则归责效果的实现,以承认构成要件结果的抽象化为前提;将结果归责于单独即可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因果力较大的行为,旨在协调自我负责原理与风险确证原理之间的冲突。在外在界限上,将结果归责于不具有共犯关系的复数行为是例外,需要具备特殊规定。在比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