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从理论层面发端于移植或借鉴美国企业守法计划等域外经验,早期以合规不起诉为内容,但从制度理念和目标的角度来看,作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显然并不能止步于此,而是演变为对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大合规体系的探索。企业大合规体系的价值包括:从新型社会治理角度,是出于预判式防范法律风险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从企业营商环境的角度,是以回应式治理,整合多方共治优化营商环境;从企业经营发展
摘要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因引起审判活动中断、诉讼程序倒流等法律后果,背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义而备受疑义。立足于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74条的规范语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分析、研判不应继续囿于以往刑事立法的框定内容,不能以此前规范可能形成的不利后果作为制度诟病的必然论据,而是应当通过更为多元、适恰的论理方法,将此议题的分析、阐释置于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
对载有一定知识产权的有形物体的侵害,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失去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技术服务费不能成为财产罪侵犯对象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科技公司研发中心测试员。2021年6月,该科技公司与某高校合作项目研发团队负责人陈某(非该公司工作人员),私下联系孙某共同制造一台有色金属行业可视测温设备,陈某委托孙某负责硬件采购及组装,并给予孙某好处费5000元。孙某窃取该科技公司实验室内测温设备的工业相机、防护罩、镜头
近年来,提供两卡跑分、转账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加,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等。受上线不在案、上游犯罪事实难以查证等因素影响,对于行为人提供两卡并提供刷脸、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对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方面对提供两卡并
摘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罪机制带来变化。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扰乱金融秩序之法益要件被严重虚化,对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理解运用混乱,被不起诉的案件与被定罪判刑的轻罪案件在集资规模、退赔比例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现有的限缩入罪之理论学说囿于法律规范的封闭性没有关照实务困境因而未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应基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视角重构本罪的出罪标准,即中
内容提要: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要在深入分析犯罪工具的内涵以及犯罪工具没收性质的基础上予以审慎地确定。应当坚持全面没收原则,不宜以直接性和专门性标准限缩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更不宜以与违禁品相当标准来确定没收范围;要在充分保障合法财产权的前提下,将归属于他人的犯罪工具也纳入没收的范围。存在惩罚过于严苛的情形下,应当授权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犯罪工具没收的范围。针对未定罪案件中以及犯罪行为停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