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静态刑法解释观的特点是理念保守、固守文义、过度追求立法原意,由此导致刑法解释方法的不当选择与刑法解释限度的狭隘把握,也使得刑法未能适时回应当下社会的流变,损伤了应有的规范机能。静态刑法解释观存在无法适应从传统到现代之变迁的局限,消解不了网络时代犯罪新样态的视域盲区,在追诉时效、刑民交错、公共卫生、刑法体系反思等细域也渐渐步入绝境,以致刑法面临功能限缩的尴尬处境。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化坚持不
摘要目的性限缩是依法的目的对隐藏的漏洞进行补充的重要方法。法的目的分为法条目的和法典目的。目的性限缩包括从有罪到无罪,从重罪到轻罪,从加重犯到基本犯三种基本类型。可以从法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在该当性层面可以从犯罪目的的角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在违法层面可以从法律冲突的角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关键词:目的性限缩 犯罪目的 目的犯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轰动一时。王鹏
摘要人工智能为当代刑法体系孕育了一场知识蜕变的大变革时代。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等犯罪的基本特征相继发生变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体系的量变也在发酵,旋即策动当代刑法体系的演变态势。但有待澄清与厘定人工智能犯罪这一前提问题,以明确当代刑法应对的逻辑基准。人工智能与传统犯罪的交互与碰撞不止,加速呈现这类新型犯罪的规范面貌与轮廓。对于工具型对象型人工智能犯罪,要兼顾传统罪名、特别是计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此罪的设立被学界评论为立法对网络帮助行为的整体回应,是以独立犯罪立法来预防和惩治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不可否认的是,本罪自入刑以来,将共犯理论的争论推到了最高点,多数学者主张本罪是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的集中体现,故仍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基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网络帮助行为形态多样,仍有一部分是即使适用片面共犯也难以归责定性的。为了突破此种共
导读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有关规定,对认定行为人收受贿赂款后退还或上交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确立了不是受贿的新模式。但由于该规定内容简短,仍无法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值得进一步研究、解读。一、受贿案中退还上交贿赂款之辨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摘要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大为拓展,学者们充分关注理论的协调性和一贯性,能够自觉地进行体系性思考,坚持运用比较的眼光打造刑法教义学,理论的自主性得以增强。但是,刑法理论与实践需求之间的鸿沟仍然较大。为此,刑法学研究应当更加凸显问题性思考的重要性,认真对待司法裁判,善于发现更多好判决;站在善意的立场为法官填充其裁判理由;面对某些判决,检视过去的理论是否有必要作出变通;在大数据时代特别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