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套路贷案件罪名适用的困境乃如何选取罪名评价行为人,在理论上关乎一罪和数罪的区分。套路贷的顺利实施,一般存在签约、索债两个阶段。签约阶段,行为人旨在确立或强化非法占有他人债权的目的;索债阶段,意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实际财物的目的。实证研究发现,应对罪名适用困境的实践方案乃构成要件说。面对该方案引起不法行为遗漏评价、重复评价和类似不法行为不同评价的窘境,应立足罪刑规范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既要坚
□援法断罪与罚当其罪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具体成果,其丰富内涵不仅囊括了立法与司法等法律技术操作,还着眼于整个审判秩序的规范与建构;其思想渊源、发展脉络、制度形态蕴含着中华原生法治文明的独特创造力与理论魅力。 □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价值愈加凸显。 党的二十大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等传统犯罪占比不断下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等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对专业性极强的财会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难题之一。在此背景下,安徽省黟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操震撰写的《常见经济犯罪财会证据审查实务指引》一书,围绕财会证据审查中的难点问题,从财会证据的常见类型、审查要点以及实务运用进行系统研究,为
摘要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单位型"非法集资犯罪有"去单位犯罪化"的趋势。对识别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应当坚持以"团体利益冲突说"为基础进行判断。对于认定了单位犯罪的案件,在确定自然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其所经办业务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关联程度确定其责任大小;对于没有认定单位犯罪的,在确定自然人共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警惕将行为人在原单位的任职简单等同于共犯责任大小的认定。关键词:非法集资 单位犯罪 非法
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法律规定整体上较为粗疏简略,对诸如主要犯罪地的判断标准、协商管辖及指定管辖的具体程序、并案管辖机关的确定原则等均语焉不详。而且,这些规定存在既相互重合又相互抵触等弊端,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治理网络犯罪效果的一大瓶颈。尤为严重的是,现有规定为公安机关处理网络犯罪竞合管辖及牵连管辖问题所赋予的行政裁量权有余而设置的外部制约机制不足,导致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的明确性要求和第四款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