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国家并非对所有不法行为均施以刑罚,事实上只是对部分不法行为科处刑罚,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也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因此,有必要在实体法上建构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限制犯罪圈的不当扩张,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体法上的出罪机制致力于从处罚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旨在通过实质解释限制刑法上不尽合理的构成要件的适用,将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不仅在逻辑上从属于认罪,且在法律属性上明显有别于常规案件中的有罪供述,表现出鲜明的自愿性与协商性特征。同时,基于认罪认罚案件谦抑型司法裁判权下认罪供述形式化适用的现实隐忧以及认罪供述形成机制缺陷、证据核心价值地位、自愿性构成要素模糊等内在风险,有必要严格对待其适用问题。具体而言,认罪供述在作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适用时,裁判者应当遵循两个
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 2020年3月,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为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检察机关最初将改革试点的对象限定为轻微单位涉罪案件。 但是,随着改革试点范围的逐渐扩大,一些涉嫌实施重大犯罪的大型企业逐渐被纳入改革者的视野。对于这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单位涉罪案件,检察机关再采取双重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就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检察机
内容提要:公民扭送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隐秘角落,存在体系定位、实体法正当性论证和具体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从宏观的体系定位上看,现有强制措施说与非强制措施说均有缺陷,公民扭送应定位于国家追诉权力辅助和补充的公民紧急抓捕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制度独立性。从中观的实体法正当性论证上看,扭送所造成的侵害可以在刑法上被正当化。公民扭送与正当防卫存在交叉重叠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应细致甄别以求得正确的处理。
前言上期分析了玩忽职守罪无罪判决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期将分析二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二是如何认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研究样本与对象选定(一)样本来源本文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二)样本范围本报告在141352594个案件中,按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裁判结果:无罪;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基本状况首先介绍一下中国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我们这一代70后的刑法学者,基本都是从四要件开始接触犯罪构成理论的。中国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凝结了中国第一代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构成问题的基本共识,这一基本共识最早是在高铭暄教授主编、马克昌教授与高格教授副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统编教材中形成的。这一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之后高铭暄教授主编、马克昌教授副主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