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22年《意见》)正式开始实施。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2022年《意见》一方面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质证和辩护方向提供了指引,另一方面也给辩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笔者试结合2022年《意见》的修改背景,通过解读其中的修改亮点,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辩护效果的增强路径进行分析。2022《意见》的修改背景(一)总结2014年《意
办案机关主要依据言辞证据定罪的案件类型之一就是受贿罪案件。在辩护工作实践中,如果某一案件中行贿方、受贿方就相关的贿赂情节陈述一致,加之有多份笔录在案,并附之以行贿人、受贿人亲笔书写的证言和供词,则案件事实似乎更加板上钉钉,无可更改。对这样一些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辩护人往往一筹莫展,无计可施。有的案件涉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并无赃款可循,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赃款的下落,却仅仅凭借在案证据中行贿、
案情简介2020年6月至8月,张某伙同苏某、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仍提供并使用本人及多名团伙成员名下的银行账户参与第四方平台支付结算(即跑分),通过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多次汇转,完成赌客账户和博彩公司关联账户、网络诈骗被害人账户和行为人关联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其中,大部分操作都可以使用手机银行App等电子支付结算手段,在各自的网络平台上在线完成。张某等人涉案总金额
我已经年逾九十,站讲台的生涯已近七十载,培养法学博士六十多位,我的学生们,是我一生最大的成就。但我曾经也是一名不谙世事的青年学子,我的求学从教之路之所以有所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党和国家的培养支持,同时也得益于那些曾给我关爱、教诲的先生们。  中学时期,地理老师陈铎民教我养成了带本子、做笔记的好习惯,后来正是这个好习惯,伴随我经历了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全过程,这期间记录留存下来的草稿笔记,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呈多发状态,办理该类案件往往在事实、证据方面都是比较清晰,办案人一般主要通过审查主观过错、事故结果、责任认定三个要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这类案件也存在特殊情形,诸如本文讨论的肇事逃逸造成二次碾压致人死亡在实践中如何定性便有较大的争议,就此问题,笔者尝试从不作为犯罪角度探究行为性质认定和责任归属路径。从结果归属具有作为义务人来看,当不作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构成要
1 价格认证机构不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与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本质区别。价格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是本地的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经费来源是财政供给。2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这与司法鉴定机构存在本质不同,因为司法鉴定机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可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3 价格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