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公私财物,但是实际未能窃取到的时候,我国刑法通说原本一律论以数额加重犯(未遂),并无太大争议。不过,近些年来,由于受德国刑法学的影响,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开始引入德国刑法学上的加重的犯罪构成(qualifizierendes Tatbestandsmerkmal)与示范的量刑规则[1](Strafzumessungsregel)概念。有人认为,数额实属纯粹的量刑规则,没有未遂与否的问题,对于前述行为人,只能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论处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两罪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行使管辖权。但在实践中,两罪因为主体重叠、行为相似等原因,时常出现管辖权模糊的问题。本文拟从两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以及主观心态等方面着手分析,为精准区分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供参考。从犯罪主体来看,徇私枉法罪的
摘要目前,我国已将反对拐卖人口行动纳入国家计划,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对策相应调整并在实践中持续推进、治理成效显著。但是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相关刑事对策仍有改进提升的空间:一是犯罪对象不应当限于妇女儿童,可考虑恢复拐卖人口罪,以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二是应当建立动态犯罪监测和快速响应机制,对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布控措施适时调整;三是建立协同高效、齐抓共管的预防机制,以公安机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建立多部门协
储槐植教授首先,给同学们提一个要求:希望同学们增强问题意识,所谓问题意识就是进行讨论研究,从而解决矛盾、疑难事项。写文章、做研究应当有新意、有创新,创新从哪里来,就从问题意识来。举例而言,这两年发生了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反杀、行凶在以往是生活用语,但现在成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这种变换的正当性就是一个问题。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没有真正地反映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本质
在办理具有互殴情节的轻伤害案件时,做好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做到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坚持能动检察的工作表现。 从司法实践中互殴轻伤害的案件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开展此类案件的刑事和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第一,此类案件大多为双方因日常琐事、突发口角引发行为过激,导致冲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周某、王某二人租赁上海某广场商铺,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GIVENCHY、KENZO、CHANEL、LOUIS VUITTON的鞋子后加价销售,于2018年1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当场查扣上述假冒品牌的鞋子总计282双。经鉴定,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价值为153万余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分别判处周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