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合宪性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必要的宪法判断。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枪支、非法放贷、野生动物刑事保护的多个司法解释中,还进行了合宪性调适,使刑事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具有宪法位阶的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的要求,也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相契合,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宪法实施的担当。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
摘要:《刑法》分则有不少法条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对应多种罪数形态,除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的特别规定外,主要是关于想象竞合、牵连犯、包括的一罪的处理规定,可以将这一规定视为基本规定或者总则性规定;对属于想象竞合、牵连犯、包括的一罪的案件,即使相关分则法条没有这一规定,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前(两)款规
摘要由于刑事辩护是立场预设、目标导向的诉讼行为,所以,无论是接待、会见、阅卷、调查、检索、沟通和辩护意见的发表,还是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程序辩护或实体辩护、民行之辩或刑事之辩、规则之辩或原则之辩、口头辩护或书面辩护等辩护目标的确定和辩护方案的选择,都存在一个先后顺序问题。本篇结合三十余年法学研究所得和控辩实践经验,提出目标先于方案、无罪先于罪轻、程序先于实体、事实先于规范、民行先于刑事、规则先
一、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之表述,无罪推定系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作为一项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免于视为罪犯的规则不仅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而且为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性侵犯罪隐秘性和被害人低龄化的双重属性,这导致该类案件在定罪上面临着价值平衡、政策适用和证据、证明的困境。为了破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定罪困境,有必要重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品格证据。在我国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品格证据的情形并不罕见,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这使品格证据的适用存在三个方面的现实难题:其一,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存在
由于立法疏漏,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构建防范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滥用的制度设计时,仅对其最长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对其究竟是单次还是几次累计不超过十二个月?侦查机关(或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同一犯罪嫌疑人能否重复适用?是否有次数限制?等等问题均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迫于办案需要反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为规范用权、保障人权,有必要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取保候审以两次为限,两次累计不超过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