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将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及对象明确规定为家庭成员,但由于家庭的形式日益多元化,家庭成员的概念亦处在变动之中。故而,对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理解,理论与实践均存在分歧,直接影响着该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区分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两类主体,以及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解释如何协调好与前置法的关系成为了问题。对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客观未遂论与主观未遂论的争论。前者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理解为发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而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则与这种危险无关。相反,主观未遂论则强调行为人的法敌对意思。对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明显偏向于主观未遂论。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往往具有可罚性,只是一般情况下较之于能犯未遂应当从轻处罚。而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则旗帜鲜明地支持通说观点,理论与实
一、轻罪案件起诉的危害基于当前刑事司法流水线作业模式和法检重配合的现实,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极高,无罪判决数几乎可忽略不计。而有罪判决对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及子女,都会带来很不利的后果。第一,我国没有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被定罪耻辱将伴随终生。一日为贼,终生为盗将不可避免。第二,一旦被定罪,很多职业将不能从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将不能从事下述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
庭前的活干得太多了,延伸的职责越来越多,我们走得太远,有时候可能都忘了来时的路。这个来时的路是出庭公诉,公诉人公诉人就是从这来的。不仅仅是公诉人,检察官这个职业也是从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开始的,这是这份职业的本源,出庭公诉是检察官的根和魂。如果丢了根和魂,那一定会本末倒置。不仅离审判中心越来越远,也离我们的职业的原点越来越远,或者说越来越不像一个公诉人了。很多公诉人有多长时间没有好好出过一次庭了,
引言在过去二十多年时间里,以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沿着不同的实践发展路径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近年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就此进行专门国家立法的呼声愈发强烈。2020年9月7日,《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8月20日,在历经三次审议后,《法律援助法》正式出台
摘要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为现代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史和社会史上兼具独到意义和重要地位。在反叛封建刑罚、张扬启蒙精神的历史语境下,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始终依赖一种机械论范式的科学话语,以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为中心,主要考虑惩罚如何作用于人类身心。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技术是自由刑,自由刑异质于传统刑罚运行的宏观强制化,疏离拒斥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转而作用于时间牢笼之中生命个体塑形与构序的自由。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