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时代,传统侦查模式正发生着全方位的变革,以数据空间为场景、以数据为载体、以算法为工具、以数据价值为目的的全新大数据侦查模式正在形成。技术层面,大数据技术与侦查业务相结合,促进情报资源丰富化、线索发现主动化、案情研判智能化;思维层面,大数据推动侦查思维从因果性转向相关性,从抽样性转向整体性,从回溯性转向预测性,从分散独立性转向共享协作性。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变革也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司
内容摘要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法院刑罚裁量权有所冲突,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
一、如何处理刑事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关系在刑事辩护行业中,专业化与市场化是一对有些矛盾的概念,因为律师想要生存就得市场化,转向综合业务领域。走专业化道路不一定能立竿见影,无法产生经济效益就无法生存,所以我认为这是相互矛盾的。市场化类似种草,专业化类似种树。种草的效果立竿见影,但种树却是三年不挂果,但是一旦种活了,以后每年都会收获,我们要力求在专业化与市场化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国外很多人说我们中国律师
摘 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
摘要加速到来的智能驾驶时代正在逐步瓦解传统交通安全犯罪的基本观念,引发包括人的法定驾驶地位是否丧失等问题,传统交通安全事故犯罪规定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肢解,当代公共交通安全理念、犯罪的设定基础、归责逻辑等处于洗牌的机遇期。新型智能驾驶犯罪宜分为 对象型工具型独立型,但亟待规范界定。应根据智能驾驶的程度 与模式, 就智能产品责任犯罪、 智能驾驶公共安全犯罪等突出问题, 对研发者、设计者、所 有者、
社会意味着秩序,人性表征着自由。也许正是源于此,康德才断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1]如果承认自由是人生来就应享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人(包括作为人的政治结合体的国家)就不能恣意对人进行裁判和惩罚,惩罚便成为刑法学中的最根本课题。所以,刑法学在作为教义学面容呈现的同时,必须关注其作为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属性,回答刑法适用如何体现国家政治结构与权力运转,以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