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近的热点事件,特别想和大家分享这篇由盛洪教授撰写的文章。他从语义角度入手,认为买卖人口是一个伪概念,买卖这个语词的使用也成为了盲山式犯罪的乔装——如今,我们的刑法条款、媒体、大众、乃至包括车浩教授、罗翔教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士,都在惯性地使用拐卖买卖这样的语词,但这其实是个语言陷阱。盛洪教授这篇文章很长,但它非常值得认真细读,并且值得被广泛传播和探讨。从另外一个角度让大家重新认识和定罪所谓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行贿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减半。具有该加重情节,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应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5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于行贿犯罪的行为人而言,根据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如果其行贿的对象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
在欧美等国家,刑事合规既是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一种手段,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涉罪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制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不起诉、暂缓起诉以及减免刑罚等刑事政策上的激励措施,减轻企业的刑事责任,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由于刑事合规拓展了刑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高度契合,其也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摘要:对于被害人受欺骗后所作承诺效力的认定,法益关系错误说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但是,传统上对于法益关系的理解较为狭窄,难以将其运用到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侵犯个人信息的某些场合。为此,应当将法益处分目的错误纳入审查视野,即与被害人所意欲实现的法益处分目的有关的错误,是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之一,从而形成修正的法益关系错误说。被害人存在传统上所说的法益关系错误的,承诺无效;超越传统法益关系范围,但肯定被害
摘要: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公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而导致网络空间乱象丛生。其中,肆意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他人隐私等行为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4批指导性案例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包括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网络诽谤,网络侮辱,偷拍他人隐私贩卖、传播牟利,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五件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
要点提示:刑事合规可适用于各类企业,但在有效合规体系的标准上,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应当有所区别,而不能套用一个模式。要积极而稳妥地把握宽大处理的尺度和步骤,以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诉制度后的实际适用效果,作为把握宽大处理尺度和步骤的主要依据。对民营企业责任人中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上应当与上面的政策原则有所区别,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从宽的幅度应当大一些,尽量不捕、不诉、不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