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晋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和供自己花销,以出售其名下房屋为幌子,先后与胡某、黄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定金和房款名义分别收取三人460万元、570万元、600万元。王某、黄某得知晋某一房多卖后,先后诉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法院最终将房屋判归了黄某。后胡某报案指控晋某诈骗,本案遂案发。【分歧】关于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害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为胡某和王某,黄某因已取得房屋,没有遭受
在读黎敏教授精彩的《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不可物化、不可买卖,应作为绝对道德律令》一文时,我被其中引述的车浩教授《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文中法社会学分析吸引,迫不及待地去拜读了,想到了很多。作为一个法社会学学人,我虽学识尚浅,但受黎敏教授和罗翔教授所说真诚的学术讨论有重要价值的鼓舞,仍愿于这场重要的讨论中忝加一言。首先声明,本文并不意在提供具体的加刑建议,那是刑法学的专长,我无
2022年1月,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所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德译本隆重出版。应当说,它为德国学者操他们懂得有限的中国刑法学的心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这说明,某些学者所说的我国传统刑法学无法与德日同行对话云云,完全是类似于眯眯眼中国人都会功夫中国人都是数学天才这样的刻板印象。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我们的红皮书有朝一日一定也能译成德文。说传统通说不能与人对话,是他们根本不想让它和人
企业刑事合规是关系到企业前途命运的重大治理问题。所谓企业刑事合规,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内部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其目的在于防范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以避免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给企业带来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合规化管理,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合规化系统,自然会大大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从而也就大大减少了矛盾纠纷,使企业在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中健康成长。所以说,合规化管理不仅是诉源治理,还是企业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事先预防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重要体现。在对知情同意原则加以合理完善的基础上,可将以移动应用程序(APP)隐私政策为代表的告知同意条款,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而这种合意与刑法中作为出罪事由的被害人同意之间存在实质契合关系。在刑事合规的语境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对隐私政策文本作出调整,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针对可能给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法
摘要: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