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醉驾案件出罪理由,除了从罪过上进行考量以外,还可从醉驾行为之危险判断上,加以证成。如果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害,没有危险或危险极低,就应当出罪。对此危险的判断,一定要结合案件特殊情况进行,切不能照搬理论,以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其危险是立法假定或拟制为由,不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一概而论。有些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酒精含量超标,但由于案件情况特殊,其醉驾行为,没有达到或不可能达到危害不特定或多
摘要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 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 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 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
本文摘自井田良:《今日日本对于犯罪体系的讨论:尤其是考虑德国刑法科学发展之角度的批判性研究》(Die heutige japanische Diskussion über das Straftatsystem: eine kritischeUntersuchung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Entwicklung der deutsch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Berlin: Duncker und Humblot,第87-103页,作者原文是先讨论违法性判断中的事前视角和事后视角,后讨论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后需要明确适用规则。自洗钱犯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之一或几种。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知、态度以及持有、转移、处置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客观方面的认定要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能完全抛弃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无法使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形成合法外观的单纯持有、占有
摘要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探讨空间。法益保护方面,其侧重于保护精神层面的社会公共秩序,且与侮辱罪、诽谤罪有明显区别;在英雄范围的认定上,该罪包括在世的英雄,且对不在世英雄的认定时间范围可划定为近代以来;在行为方式上,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提出不同观点的学术研究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当审慎,对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或侵占其保护范围内土地和设施
指导案例1440号韩枫职务侵占案——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枫,男,1976年×月×日出生,长春市金达洲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金达洲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2月26日被逮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枫犯盗窃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枫是公司的计划员,韩枫的犯罪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