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徐州小花梅事件引发的关于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期问题,成为法律界乃至一般大众近期的热议话题。众多学者和网友的观点文字,展现了对问题的细致思考和对当事人的真诚同情,让人在智识上获益,也让我深受感动。面对这样的公共话题,虽然诸位令人尊敬的同行有珠玉在前,我也忍不住想把自己的一些零碎学习感想简单写出来,不系统也不成熟,因此我也愿意随时因学习和讨论的深入择善从之并改变立场。我想,只要大家
刑法溯及力中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只需考量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情节,其他的量刑情节是在选择适用的法律后再加具体考量;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影响犯罪行为最终判处的法定刑幅度的所有量刑情节。 刑法溯及力和追诉时效制度均涉及法定最高刑的判断问题。众所周知,刑法中溯及力本质上解决新旧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普遍遵循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
摘要:通说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而公开盗窃说认为盗窃罪是公开、平和取得他人财物。公开盗窃说不但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认定,盗抢区分也要重新界分。针对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公开盗窃说使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宽泛扩张,尤其在新类型案件的处理中表现明显。从方法论的角度,以扩张适用的方式来处理特殊情形的案件传导了法律不确定性和刑法扩张的危险信号,应慎重对待。公开盗窃说以对物暴力
摘要:在中国的立法语境与刑法理论话语体系下,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似乎不仅是政治不正确的伪命题,而且也是得不到理论与实践支持的假议题。但如果正视司法解释的现实状况,我们会发现,司法解释的法律续造现象非常普遍。司法解释中将走私犯罪中的禁止解释为包括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就是法律续造情形的体现,有越权解释的嫌疑。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的禁止是相对允许。对于实际上具有法律续造性质的刑事
谣言固然可从汉语词源意义、社会学意义去分析理解,但在法律语义下,谣言和虚假信息可视为同义。 应当规范立法和司法文件的用语,将谣谣言虚假信息虚伪事实捏造事实尽可能统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捏造(制造)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简称为造谣传谣。 当前,我国刑法中涉及谣言的犯罪罪名较多,其中直接使用谣这一概念的罪名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使用虚假信息这一
长期以来,刑法学研究存在立法论研究和解释论研究之别,解释论研究发展出了发达的刑法解释学,然而,立法论研究却未能发展出体系明晰、完备的刑事立法学。尽管刑事立法学这一概念学者们经常使用,但作为刑法学次级学科,其基本理论范畴研究颇显单薄。可以说,刑事立法学存在着本体迷失问题,亟待予以匡正。设罪配刑的理论依据刑事立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决定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及其特定学科任务。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