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涉及罪重与罪轻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逃逸情节的不同认识,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产生分歧。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对行为的逻辑关联性分析判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 一是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涉及罪重与罪轻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逃逸情节的不同认识,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产生分歧。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对行为的逻辑关联性分析判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 一是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涉及罪重与罪轻的关键问题,然而,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逃逸情节的不同认识,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产生分歧。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对行为的逻辑关联性分析判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 一是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我们可以用行为采集数据,使数据成为副产品。虽然说这个数据是副产品但并不是说它不重要。相反它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反应出庭经验累积和出庭能力提升的总体面貌及其不均衡性。而这种数据的排列结果,比如排名,还可以刺激其他公诉人不断的投入其中,已经投入进来的会更加投入,从而进一步加快出庭能力的提升速度。当虚拟的经验值与实际的出庭经验不断趋同的时候,我们知道我们驱动的出庭大数据实际上就是提升整体出庭能力,这
摘要受制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我国司法改革正在面临内卷化风险。这表现为司法改革往往只能在既定框架下对有限领域展开审时度势、持续不断的调整;尽管改革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效,却难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改革因成效不均衡而无法全面深化。从根源来看,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独特性与政治统一性博弈形成的角色约束,地方试点主义与政治锦标赛叠加而成的竞争倾向,领导决策与政治动员结合产生的行政主导共同型塑并强化了内
【案例18-1抢购软件案】2014年年初,被告人任景平通过自己建立的针对小米官网手机进行秒杀的QQ群结识了被告人张鹏。后二人商量由张鹏开发一款黑米软件用于抢购小米官网手机,进而推广牟利,并商定非法获利五五分成。因使用效果不佳,二人又在网上找到被告人陈思荣帮其做了黑米抢购软件官方网站并出售该软件,并由陈思荣作为该抢购软件销售代理之一。后二人又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并在2015年开发了专门针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