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教授所著《犯罪构成的经验与逻辑》一书,别有眼前一亮的感觉。在个人极其有限的经验中,应该是第一次看到将各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原与东西方文明的文化差异联系了起来,并进行了全方位的系统考察。作者以中西方文化各自的特殊性为本,诠释各主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模式论、逻辑论以及本土化路径等方面的特点与形成原因,通过对内容丰富的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
近年来,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律师不被允许继续参与庭审,通常发生在律师被驱逐出庭、主动退庭、未按时出庭或被法院认为不具备辩护条件等情形中。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承认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法庭权力被滥用,减少负面影响的外溢,也应当对法庭实施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包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
目 次一、引 言二、理论检视:从条件公式的失灵到促进公式的危机三、判断方法的重新抉择:引入危险增加理论的具体方案及评析四、合理性论证:确立因果性危险增加理论的具体理由五、判断方法的具体化:因果性危险增加理论的贯彻运用六、结 语内容提要: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判断既要摆脱条件公式的思维习惯,也要正视促进公式的现实不足,如此才能形塑有效的帮助犯因果关系理论。鉴于目前学理上已有理论无法就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判
近些年来,刑法修正案频繁出台,20余年间对刑法修改达210处,刑法立法可谓是进入活性化时代。刑法修正案在将许多新型危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的同时,也对部分犯罪的制裁范围进行了拓展,犯罪圈不断扩张。适当扩张犯罪圈,既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转型时期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但是,立法活性化需要对相关犯罪化加以理性限制,而非犯罪圈机械扩张,才能充分实现刑法目的。 我国刑法规定之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对于
□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为指导,认定行政犯必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 □坚持刑法的相对独立评价。 □在不法类型绝对同质、但刑法缺乏违法性量差规定的情形下,刑法必须进行实质评价。 与自然犯违反社会伦理的特征不同,行政犯是刑法规定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构成要件要素必须依托行政法规具体规范内容,特别是行政法规对不法类型的规定进行评价的犯罪。晚近以来,刑法修正案对分则性罪刑规范的修正,以增设和修改补充行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不仅是国家公权力重点整治、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也是学界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关注的热门。[1]社会公众对拐卖者深恶痛绝的同时也对买方市场产生了密切关注。一般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作为拐卖行为的对合行为,收买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发生,不少人呼吁买卖同罪。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正式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