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亦可构成洗钱罪后,洗钱犯罪明显增多。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常见下游犯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犯罪对象是由不同的上游犯罪衍生而来,如为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漂白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为洗钱罪;为七类犯罪以外的盗窃、诈骗等其他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洗钱及
我一直认为,印证证明模式之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除了有自身合理性外,还有外部适合其存在和发展的土壤。所以尽管有诸多学者对其提出了很多批评,但并没有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带来任何大的影响。在不少案件中,只有事实得到几个证据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指向性,彼此之间形成印证关系就难以被推翻。即便司法人员从心证的角度,已经意识到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有违情理,是人为在强行印证,但基本上都是放弃
目录一、问题意识:客观优先于主观的实践困境二、刑法上客观优先于主观的滥觞及流变三、不法界定中主观要素必要性之初步证成四、主观故意、特别认知在不法认定中的具体意义结语一、问题意识:客观优先于主观的实践困境在我国当下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上,三阶层理论因其内在逻辑的严谨性、要素定位的清晰性而受到推崇。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可谓阶层论的内在属性,加之学界较为普遍的客观优先于主观情结,两厢结合便推导出了不法是客
企业合规刑事激励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从原本注重报应转向注重补偿被害人以及减少对无辜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综合考量。从刑法机能的角度讲,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直观层面是实现了对企业的从宽处罚,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实质层面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和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并不是让企业通过建构企业合规制度从而在企业涉案时获得减轻刑罚处罚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处罚、
流量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生命,攒流量也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或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头等大事。实践中,攒流量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拉人头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可能导致企业的创新变成犯罪。本文从攒流量与传销犯罪的行为模式、主观故意、组织责任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试图厘清攒流量创新的互联网经济与拉人头网络传销犯罪的区别。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爆发性。所谓爆发性就是其发展速度惊人。互
目 次一、高空抛物刑事规制的实践样态:描述与评论二、一锤定音?《意见》的解读与疑问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应然:基于教义学的解读四、《意见》的适用:基于对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限缩五、结语内容提要: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